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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享华:重罚能否遏制食品安全乱象?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8日 04:42 作者:田享华

  “上海将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使犯罪分子不能、不敢、不想再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召开的媒体见面会上,邹碧华通报了上海高院制定的《关于贯彻“两高”司法解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意见》有关情况,以及近年来上海法院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就在当天,有媒体报道称,实施四年的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将启动修法程序,它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

  这既是最高决策层为了缓解公众对于食品领域的焦虑,也凸显了食品安全领域的乱象亟须重典的无奈。

  除了机构调整和配套,近年食品安全方面的制度建设不可谓没有进步,以2009年生效的《食品安全法》为主体,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共有20多部,还有近40部行政法规、150多部部门规章,各地方法规和规章则更是不计其数。

  近两年,查缺补漏的制度也陆续出台,目标只有一个,遏制住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乱象。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并且加重了刑罚。201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界定了“地沟油”的犯罪属性。今年5月,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从严执法。

  与不断严密的法网相比,各式各样的食品安全事件依然扰动人心:从染色花椒、毒生姜到镉大米、毒皮蛋,它们在摧毁人们对日常食物的基本信赖,也使人们对政府的监管能力忧心。

  近日,在“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讨会”上,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刘佩智说,现行《食品安全法》,基层执法部门和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是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

  对于食品安全惩处最后的手段就是刑法,尤其是5月两高的司法解释严密了刑事法网,基本实现了对当前危害食品犯罪行为的全覆盖,体现了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精神。

  具体而言,包括了在定罪上从重和量刑上从重,尤其是后者。邹碧华说,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对于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这就意味着上不封顶的罚金,基本上可以做到倾家荡产。”

  此前,在上海两起利用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红油”的案件中,两家涉案的餐馆主要负责人都被各处以20万元的罚金,这是这个领域相当少见的判罚。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长徐立明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像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不管被告人现实有无经济能力,都会予以从严处罚,目前没有能力执行处罚的,等犯罪出狱之后有经济能力,依然会追究。也就是说,罚金刑只要没有执行完毕,就是终身责任,到死方休。

  对于《食品安全法》的修订,邹碧华也告诉本报记者,现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是依靠刑法条款,但是目前立法上还是强调危害结果,即界定上是“危险犯”(要求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如果将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界定为“行为犯”(即实施法定的危害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那么打击力度就更加严厉。

  换句话说,只要发生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不论何种后果或有没有后果,都认定为犯罪并进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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