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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锋:食品监管谁主导
来源:中国财经报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3日 17:23 作者:易锋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
  面对接踵而至的食品安全事故,追本溯源、亡羊补牢,乃当务之急。通过林林总总的食品安全事故我们发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该如何划分事权责任是其中的深层次矛盾之一。
  像食品安全监管这样复杂的事情需要有理论上的“说法”: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和职责的主要依据是外部性、信息复杂性和激励相容等原则。就外部性而言,随着市场的扩大和深化,绝大多数食品的生产、销售(药品也是如此)来说,都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外部性较强。就激励相容而言,受政绩考核指向的影响,当前我国地方政府追求GDP、税收和保就业的倾向较为突出,而做好食品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与此存在抵牾。就信息复杂性而言,地方政府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但还要注意到,食品安全监管是一种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又需要全国市场统一标准的管理职能。因此,总体而言,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应由中央政府来承担管理责任,地方政府给予配合和协助。
  就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来说,经过多次调整,中央层面基本摆脱了以前广为诟病的“多龙共治”局面,而地方政府的监管体制则有待继续完善。特别是,以前实行的省以下垂直管理最近又回到以前的各级政府分级管理,这与前述的食品安全的外部性和激励相容相矛盾,将导致监管体制的进一步碎片化。
  从长远看,应该逐步将分散于各级地方政府的食品监管职责上收到省级政府,并进一步向中央政府转移,同时由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地方政府则提供协助职责。从近期看,在目前的体制下,如何堵住监管的漏洞?一方面要建立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奖惩机制,制定明确的考核目标和奖罚办法,严格奖罚,尽量遏制地方负责制带来的激励不相容弊端;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通过与社会中介组织合作和政府购买服务,减少监管盲区,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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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演变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食品监管开始主要由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2000年6月,药监系统实行机构改革,省级以下药监系统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变为垂直管理。
  2003年4月,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国务院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除继续行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外,还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但不承担具体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2004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指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
  2008年,国办发文明确: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2010年2月,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承担国家宏观层面综合协调的职能。
  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方案》提出将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承担。
  2013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食品安全由地方政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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