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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文学:房贷“融资服务费”应予取缔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18日 10:55 作者 侯文学
 

  近日,《证券日报》记者接到消费者举报,工商银行河南省封丘支行针对房贷收取开发商4%的融资服务费,而开发商强制转嫁至消费者,不交就停水停电。封丘支行行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只是按协议收开发商费用,并反对其强收客户费用。但笔者认为,无论银行方面如何解释,“融资服务费”都难排除乱收费之嫌。

  《证券日报》记者通过对各地购房者的调查发现,银行针对房贷收服务费是一个普遍现象,低则1%,高可达5%。银行收取的这种“融资服务费”,之所以属于乱收费,就在于这种收费没有依据,而是银行自己发明出来的创收项目。同时,它还明显违规。因为《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因此,银行不敢向按揭贷款人直接收取费用,而是通过与开发商及中介公司签订收费协议,但最终费用还是由贷款人一分不少地支付。银行这样做,目的是为规避银监部门监管。

  银行收取的房贷“融资服务费”,在道理上也讲不通。这是因为,购房者从银行贷款,是要缴纳利息的。利息实际上就是客户为银行提供的服务和他们占用银行资金所支付的费用。正如联通公司收取居民固定电话月租费一样,电话机是用户买的,打电话要按市内或长途以及通话时间缴费,凭什么还要人家交月租?另外,就按揭贷款而言,银行与开发商、中介公司之间,实际上是在相互提供服务:银行通过开办按揭贷款业务,帮助开发商卖房赚钱,也帮助中介赚取服务费;开发商和中介公司则通过房屋销售,为银行开展按揭业务、赚取利息提供帮助。因此,银行没有理由收取开发商和中介的“融资服务费”,否则就是在曲线盘剥按揭客户。

  今年2月,为整治公众反映强烈的银行乱收费问题,中国银监会提出了“七不准、四公开”,即: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公开。显然“融资服务费”属于“以贷收费”,应该尽快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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