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成都商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2月22日 08:40 |
作者: |
黄栀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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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依据个税法规定,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严格说来,加班费亦属于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薪所得缴纳个税理所当然。但为何国税总局的解释经媒体报道后,却引来那么多人“神经过敏”,导致舆论哗然,又一次激起人们对个税的热议和争论呢?
英国经济学家哥尔柏说:税收是个技术活儿,如何拔最多的鹅毛,听到最少的鹅叫。现在又闻听很多“鹅”在叫,这既说明对加班费征收个税在现实语境中确实不怎么公允,也反映了个税改革尚不到位,税制设计不公平,纳税人税负痛感还很强烈等问题依然存在,因而个税制度改革仍需向深层次推进。
对一些企业员工来说,加班费是他们牺牲休假时间挣到的血汗钱,也是劳动法赋予他们合法利益的保障。这些普通劳动者大都是靠透支体力、精力才获得加班费的,相对于那些“劳心”的知识精英享受的国家津贴补贴来说,更是来之不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可以免征个税,而劳动法规定企业发给普通劳动者的节假日加班费却要征收个税,这显然存在制度性不公的问题,很有必要通过制度性改革加以解决。
虽然随着新个税法从去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工薪所得个税免征额有所提高,工薪阶层的税负有所减轻,但这仅仅是个税制度改革迈出的一小步,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其制度设计不合理造成的税负不公问题;不仅只是上述问题需要解决,更为重要的问题在于,必须改变现行的个税分类征收方式,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征收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由以个人为主体向以家庭为主体征税的转变,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个税制度设计不合理形成的税负不公问题。
尽管实现这个转变目前还存在大环境、大前提尚待改善的掣肘,税收征管机制、手段、技术尚有未突破的瓶颈,但是中央早已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确定为个税改革的目标,并在连续三个五年规划中都有相关表述,这说明个税制度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道路是不可逆转的。人们期待“以家庭为主体征收个税”这个在全球范围内被反复验证的最合理、最人性化的个税征收方式,能在我国早日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只有这样,人们才不会再对个税征管的一些细节问题斤斤计较、吵吵嚷嚷,从而平息在个税征管问题上频繁闻听的“鹅”叫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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