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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国际个税征收的五个特点
来源 当代金融家 发布时间 2012年01月30日 16:14 作者 贾康;梁季
      西文发达国家在开征个人所得税200多年的历史中,产生和总结了诸多带有规律性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参照和借鉴。国际个税征收的五个特点包括:个税收入多规划中央政府所有,个税多实行综合计征,课税对象为净所得,多数国家个税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以年为纳税时间单位。
  
  个人所得税良好的收入与调节功能为举世所重,其制度的复杂性和强政策性也为人们所普遍认同,其方案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适应本国国情,直接关系到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发挥。虽然具体的认识、学术的观点一向众说纷纭,但西方发达国家在开征个人所得税200多年的历史中,毕竟产生和总结了诸多带有规律性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参照和借鉴。
    个税收入多划归中央政府所有
    将个人所得税设定为中央税,一方面,是为避免地区间为争夺税源而人为设置障碍,阻碍人力资本这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充分自由流动;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和经济周期波动中的“自动稳定器”功能,也客观上要求由中央政府来掌握控制为宜。从市场经济各国的实践看,个人所得税大都成为国家的主要税种,在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始终位居美国联邦收入榜首,其占比均在35%以上:韩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自1980年以后跃居为第二大税种。
    个税多实行综合计征
    一般而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分类计征、综合计征和混合计征(也称“二元”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分类计征即按照所得类型不同,分别使用不同的计征方式,如不同的扣除额或税率等,其好处在于可区别对待不同来源所得,适用不同税负,弊端在于不能很好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综合计征即将全部所得看做一个整体,按照统一方式(如统一的扣除额、统一的税率)计征所得税,好处在于更好地贯彻公平原则,调节收入分配,弊端在于对征管条件要求比较高;混合计征是指将大部分收入纳入综合计征范围,仅对特定项目所得实行分类计征办法,该方法吸收了前两种模式的优点,既能总体上体现按支付能力课税原则,又可以区别对待。
    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实行综合税制的国家占绝大多数。据不完全统计,在110个国家或地区中,有87个国家或地区先后采用了综合税制,比例高达80%。无论在发达国家、新兴国家,还是在转型国家、发展中国家,实行综合税制相当普遍—其中既包括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也包括墨西哥、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还包括新加坡等新兴国家。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纳税人从所有来源得到的收入都必须归为单一的即“综合的”收入,据此纳税。欧洲大陆国家也普遍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英国将个人所得进行分门别类作出各种必要扣除,但要再统一扣除基本生计费用后适用一套税率计征。所以,英国看似分类,实为综合。从以上情况可知,综合计征为各国普遍采用的模式,而且是否实行综合模式,与经济发展水平并没有显著的相关性。
    课税对象为净所得
    国际上,课税对象为净所得,并允许进行某些生计扣除和宽免,宽免额和生计扣除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以及通货膨胀的影响。净所得,即个人总收入扣除为获得收入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如非法人企业的营业性费用)后的所得,它最能反映纳税人的支付能力,美国将其称为“调整后毛所得”(Adjusted Gross Income,简称“AGI”)。日本在对各项所得进行源泉预缴时,以扣除某些成本性质的费用后的所得作为税基,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代扣代征。
  为保证纳税人基本生活和减轻纳税人负担,各国允许在净所得基础上,再进行某些生计扣除和宽免。如美国税法规定,在调整后毛所得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的具体家庭情况(如家庭人口、抚养情况等),给予每个人一定的宽免额,2009年单身个人的宽免额为3650美元,填写联合申报表的一对配偶为7300美元,一个四口之家为14600美元。以此类推,抚养人越多,宽免额越高。并且从1989年开始,宽免额每年根据通货膨胀的情况进行调整,比如1989年的人均宽免额为2000美元,而2008年的人均宽免额已上升到3500美元。而后,美国再对剩余所得部分(调整后毛所得-宽免额)给予一定的免税额,即所谓的标准扣除额,该扣除标准每年也随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整。如2009年,夫妻联合申报的标准扣除额为11400美元(2008年为10900美元);单身个人和已婚单独申报的个人的标准扣除额为5700美元(2008年为5450美元)。此外,对于标准扣除额,纳税人还可以选择分项扣除的方法,允许分项扣除的项目有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州与地方的某些税款和慈善捐款、高昂的医疗费等。通常只有高收入纳税人愿意选择分项扣除,因为对于低收入者来说,标准扣除已远远超过分项扣除额。英国2008年65岁以下居民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6035欧元,2009年调整为6475欧元。
    多数国家个税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
    除个别国家外,多数国家个税税率均为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档次3~6级不等,最高边际税率一般为40%以下。由于绝大多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承担了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因而超额累进税率是个人所得税普遍采用的税率形式,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多为3~6级。如美国、日本和新加坡为6级,德国和英国为3级。从最高边际税率来看,多数不超过40%,如美国为35%,日本为40%,新加坡为20%(该国最高边际税率在不断下降,2005年为22%,2006年为21%),英国为40%(2010年调整为50%),德国为45%。尽管后两个国家最高边际税率很高,但它们的税率档次很少,仅为3级,且德国多数应税收入适用14%的低税率,英国的低税率为10%。同时,最高边际税率与最低边际税率差距在30%以内,如美国为25%,英国为30%,新加坡为16.5%,日本为30%,德国为31%。
    以年为纳税时间单位
    在征收方式上,以年为纳税时间单位,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为主,年终综合计算税款,多退少补。源泉扣缴(pay as you earn),也称预提税(withdraw tax)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方式,被世界多数国家采用。如在经合组织国家中,除法国和瑞士外,其他国家的工薪所得均采用源泉扣缴,22个成员国的股息所得以及21个国家的利息所得也采用此方式征缴。美国90%的个人所得税收入通过源泉扣缴来取得。源泉扣缴的好处在于税款支付与现有收入水平联系起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同时也可以有效控制税源,防止漏税。
  自行纳税申报包括日常自行申报和年终综合申报两类。日常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不适用源泉扣缴的收入所规定的申报制度,几乎所有国家均采用这种制度。年终综合申报主要是为弥补源泉扣缴和日常自行申报的不足。不同国家对年终综合申报的规定有所不同。在30个经合组织国家中,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10个国家规定,纳税人必须进行年度综合申报;英国、奥地利、意大利等16个国家规定,纳税人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不进行综合申报;挪威、芬兰、丹麦、瑞典4个国家实行“预填制”申报制度,由税务机关根据从各种渠道获取的纳税人信息,填好相关表格,然后发给纳税人核实确认。“预填制”是介于申报与不申报之间的一种折中申报制度。各国自行申报制度安排与工薪所得源泉扣缴制度紧密相连。实行累进源泉扣缴的国家,如英国、奥地利、意大利,源泉扣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终综合申报应缴纳的税款,年终自行纳税申报意义不大,因此这些国家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年底可不进行综合申报。对于某些国家来说,年底综合申报具有多退少补功能,因此纳税人必须进行申报。
  (贾康为财政部财科所所长、研究员,梁季为财政部财科所税收室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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