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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春:银行收费监管应区别对待垄断和竞争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13日 08:09 作者 李迎春
     银行收费服务成为一段时间来人们投诉的热点。近日,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银行服务收费管理有望完善。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办法》提出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太窄。在市场调节价方面,监管方给予银行自由调节空间过大,给银行乱收费以“可乘之机”,还可能使高收费合法化。

  当前,在收费监管中有种倾向,一旦涨价或乱收费引发比较集中的投诉时,加强监管的呼声就会抬头。这是很危险的。如果回到几十年前,计划定价的弊端,很多人都有切身体会。行政力量不是市场主体,由其掌握市场定价权,结果只能是价格扭曲、市场活跃度降低和权力寻租。所以,三部门起草的《办法》,放松收费监管的大方向是对的。

  但需要看到,解决银行收费问题需要考虑多重因素,不是简单的加强监管或放松监管的问题,而是要区分对象,哪些方面该加强,哪些方面该放松的问题。

  总体而言,银行收费应该放松监管,形成市场决定收费价格的机制。这样才能在供需间形成平衡,在竞争中使消费者得益,促使银行提高服务水平。但具体措施要有区别。目前,银行业不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有报道援引权威人士的说法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占有率达70%。四大行的网点更是优势明显,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占据了多数较好的口岸。所以,国内银行业是一个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对垄断,其他商业银行相对自由竞争的混合市场。

  从媒体报道看,很多投诉都集中在大银行,这和混合的市场格局有很大关系。比如,国有银行异地转账取现收费过高,很多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收费实际上都比四大银行低,因为它们通过较充分的竞争,形成了较低的价格,但这些商业银行因为影响较小,不能引领市场定价。国有大行收费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起码和其相对的“市场支配地位”是相关的。所以,收费定价监管需要对“两个市场”区别对待,在放松充分竞争领域监管的同时,加强对垄断大行的监管。比如,四大行不能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随意涨价,其他中小银行则不受此限。一紧一松,区别对待才是最好的选择。否则采取一刀切的方法,紧了,在市场中艰难打拼的中小银行会丧失灵活性,松了,垄断性质的大银行就很容易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自行定价。

  健全的市场经济同样需要监管,但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市场公平,有了公平,市场才能产生健康的效率。所以监管必须讲法治,要有底线和边界。对竞争甚至是所谓的恶性竞争,行政力量最好都不要介入,因为市场调节竞争的能力和准确度远远高于行政力量。这种情况只要打击欺诈等违法行为就行了,没必要介入价格调整。但市场对垄断往往是无能为力的,所以,市场经济监管的核心在反垄断。一个市场没有垄断,它自然会发挥健康的调节作用,此时如果出现加强监管的言论,人们应当保持充分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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