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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防范保险欺诈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来源 当代金融家 发布时间 2012年01月30日 16:51 作者
      近年来,我国保险欺诈日益猖獗,仅车险欺诈就占到车险赔付的20%左右,如何有效地防治保险欺诈已成为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美国反欺诈实践对我国的最大启示在于,保险反欺诈绝不只是保险公司一家的事,必须由包括立法机构、监管机构、行业组织、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乃至社会公众在内的多方主体共同治理。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目前,我国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惩处,主要以《保险法》和《刑法》的有关条款为法律依据。与国际上制定专门的反保险欺诈法案相比较,我国对保险欺诈的法律约束还十分不足,法律规定还需要细化、强化。可借鉴国际经验,制定专门应对保险欺诈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建立健全惩治保险欺诈的法律体系,同时,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震慑保险欺诈犯罪。
  第二,建立保险反欺诈专门机构,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反欺诈合力。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保险反欺诈机构,对一些疑似案件主要由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进行调查。今后可以考虑在保监会系统内设立诸如保险反欺诈局之类的专门机构,负责审查所有保险公司的反欺诈计划、发起对重大保险欺诈案件的独立调查、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及犯罪的欺诈案件等;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对于可疑投保和赔案进行先期调查;推动保险行业与公安、交通警察、医疗机构、海关等部门的合作和信息联网等。
  第三,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与交流,提高反欺诈工作效率。我国保险业信息交流不畅的问题非常严重,保险公司之间以邻为壑,对骗保、骗赔等情况互不沟通,使得保险欺诈屡屡得逞。保监会有必要协调各保险公司建立赔偿信息库,共同收集索赔案件等资料和信息,以形成一个全覆盖的赔偿信息库网络。
  第四,保险公司要积极转变发展方式,把反欺诈作为一种经营文化。目前保险公司“重保费规模、轻核保核赔”的粗放型发展方式,为保险欺诈提供了较大“空间”。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转变经营模式,走集约型经营之路,重视保险风险的防范,在考核员工业绩时将业务质量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而不仅仅考察业务规模;同时,要建立科学的核保核赔机制,健全查勘、定损和理赔的后续监督制度,完善骗赔责任追究制度,严防道德风险。
  第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支持和参与反欺诈。一方面要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保险欺诈的危害性,使消费者认识到,参与打击保险欺诈实际上也是在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警示保险欺诈的后果。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公布黑名单,在社会上产生震慑作用,使图谋欺诈者望而生畏。此外,保险反欺诈机构还应通过设立免费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奖励办法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公众共同参与反欺诈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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