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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先:提议设置发行可转债的“预披露”程序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29日 08:44 作者 李季先
   ⊙李季先 
  
  继今年6月H股定向增发方式融资162亿元后,中国平安又启动了一项大额再融资计划。中国平安21日发布公告称,拟向原A股股东发行不超过260亿元的A股可转债以补充资本金,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可转债票面利率不超过3%,可转债在发行结束后满6个月就可转股。
  中国平安的巨额再融资计划直接对公司股价造成打击,但市场的压力并没有影响中国平安A股再融资之旅。中国平安已启动了发行A股可转债相关程序。
  中国平安总经理任汇川在解释公司之所以舍高价H股而就低价A股的原因时直言,“A股发行可转债融资比H股方便”。
  根据A股可转债发行计划,中国平安公司将于2012年2月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并由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具体发行数额。从现行发行可转债的核准程序及过往发行实践看,如果不出意外,中国平安的相关可转债发行议案将在该次股东大会上顺利通过,然后报国资委、保监会、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实施。不过,考虑到当下A股市场的持续弱市特征及市场资金的承受能力,监管部门,尤其是证券监管部门最终能否放行这项A股可转债融资计划,目前还是未知数。
  中国平安A股可转债融资计划前途未卜,但A股二级市场投资者却已在为这项巨额融资计划埋单了。中国平安计划发行260亿可转债的消息,将中国平安股价“震”下6.2%。如果将来中国平安的A股可转债融资计划被证监会或其他决策部门、机构否决,A股可转债融资计划取消,那么因中国平安再融资消息影响的这部分投资者的损失将非常冤枉,而且还没法弥补。而造成这一可能不公正后果的,不是别的,正是A股可转债发行在程序上的缺陷,或者说是A股可转债发行的正当性程序缺失。譬如,缺少正规的预沟通程序、信息披露缓冲机制存在误导等。
  有别于其他实物交易市场,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度信用化的市场,它严重依赖相关“信息”的披露。在证券市场上,任何信息披露必须是有节制和适度的,符合程序,否则就容易对市场交易方造成误导或对其信心造成冲击,中国平安A股可转债融资计划消息披露后引起剧烈的市场波动,就是A股可转债相关发行程序制度准备不足的一个例证。
  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修订A股可转债发行程序时,可否规定“预沟通”等法定正当程序。比如在董事会决定审议相关议案时,先与有关部门就相关方案作预沟通以提高相关方案的确定性,这对A股二级市场投资者非常重要,其对减少投资者损失、减少内幕交易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正当程序的要求。同时,鉴于A股可转债从启动、申请到实际发行所需时间较长,任何一个节点都可能出现新问题并可能对二级市场产生影响,笔者认为,A股可转债发行在设置信息披露决策程序时,不妨借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一些“预披露”、“定期披露”程序性做法,并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予以制度规范,使其成为A股可转债发行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
  (作者系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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