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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靓:委托贷款存四大风险 监管需多管齐下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03日 07:32 作者 刘丽靓
  ■刘丽靓 
  
  虽然高利率的委托贷款可以为委托方带来高的利息回报,加快企业闲置资金的流动,利于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但其中暗藏的风险却不可小视。
  首先,不利于控制物价、抑制通货膨胀和保持经济稳定发展。目前承受畸高融资成本的一部分是资金紧张的房地产企业,他们通过这一通道,使资金绕道监管进入,有悖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其次,增加信贷与信用风险。由于借款人经营行为的不确定性、经济环境或借款人自身的因素,借款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不能预见。如果借款方还款能力出现了问题,这些风险全部由放贷方自身承担,如果再没有担保,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显然会有隐患,而且风险会最终传导到银行,引发金融风险。
  第三,大大抬高社会融资成本。最低12%,最高可达21.6%的上市公司贷款利率,属典型的高利贷,而承受畸高融资成本的都是贷款难、融资难的中小企业,这对中小企业将是致命打击。而本属于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支配的资金,被用来放贷收益,其获利能否被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分享值得追问。
  第四,实体经济发展渐成空心。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对外委托贷款的年利率动辄20%,而很多实业的毛利率不足10%,甚至一些“放贷”大户贸易销售营业利润也还不到5%。巨大的诱惑致使越来越多资金不断从实业领域抽走,汇入到“放贷”市场。长此以往,不仅可能导致实体产业轻视,甚至荒废主业。
  针对滥用委托贷款的业务行为,建议监管部门要对相关政策制度进行规范,对委托贷款的贷款投向、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细节进行监管,防止委托贷款流向违规或高风险领域。应依据委托人的单位性质,结合行业属性、企业能力、项目风险等因素确定目标借款人的范围,区分目标借款人的风险等级,并对借款人资金流向以及自有资金比例做出明确规定。为了促进委托贷款的规范发展,在严格监管同时还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金融知识,提升上市公司负责人、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还要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降低贷款风险。委托人要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控制系统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在委托贷款业务的内控中,做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委托贷款的授权、执行、会计记录等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采用授权批准控制,制定严格的审批手续,经授权的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和执行业务,未经授权或越权行为应当受到调查和追究;在与借款人洽谈时按标准流程操作,采取担保抵押措施,防止合同漏洞给各企业带来的风险;贷款到期时,应通过银行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如果出现逾期,企业应尽快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此外,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利益。应更详细地披露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及资金的使用等相关变动,让投资者及时了解委托贷款业务的进行状态,一方面可以使投资者对企业放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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