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成都商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10月24日 11:24 |
作者: |
黄栀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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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传闻中酝酿开征的环保税,最近有了较为确切的消息。国务院20日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 虽然将环境费改为环境税是改革大势所趋,专门设立环境税能够起到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作用,使企业增加治理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的内在动力。但在企业税负偏重、物价指数企高,且在短期内难以缓解的情况下,开征环境税必须权衡利弊,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 记得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原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王玉庆曾经指出,“考虑到我国企业的税费负担本身比较重,一旦开征了环境税,就应该合理调整其他税费,这样企业综合税赋率不至于有明显增加。平衡税赋非常重要,环境税不仅仅要从环境考虑,还要统筹考虑综合平衡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将开征环境税纳入到我国税制改革的大框架中予以通盘考虑、全面整合,尤其是要考虑税负适度、税负平衡,避免重复征税。因而开征环境税必须在广泛征集和采纳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再通过最高权力机关立法,也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一新税的开征积极稳妥地推进。 开征环境税的呼声之所以越来越高,是由于近些年来我国环境和生态形势愈来愈严峻,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海洋污染和矿山环境问题在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中日见突出,人们寄希望于开征环境税而增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成本,从而起到抑制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行为的作用。 然而,在抑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上,并非是环境税一征就灵,税收对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平衡只能起到一定的政策导向、宏观调控、微观调节作用,并不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成效。如果贸然开征环境税,其税负超越了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就会抑制相关产业的发展,加剧物价上涨和民生之艰难,最终将会影响到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况且,我国以环保为基本目标、具有税收特征的一些有关环境生态保护的行政规费,以及现行的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以环保为取向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都是具有环境税意义的。若开征环境税,就必须将上述具有环境税意义的税费加以整合,该留的留,该弃的弃,以求整体税负的平衡与适度,既保证税收聚财主功能的充分发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又使其宏观调控、微观调节的次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在抑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上起到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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