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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际刚:中小企业市场进入及大中小企业关系问题需重视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4日 11:02 作者 魏际刚
 

我国中小企业市场进入及大中小企业关系问题需要重视

  产生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市场进入问题,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初步分析,主要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的地位及作用认识不到位,中小企业发展所依托的基础性经济制度还不完善,市场化改革尚未完全到位,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还未完全理顺,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研究员 魏际刚
  产生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市场进入问题,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初步分析,主要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的地位及作用认识不到位,中小企业发展所依托的基础性经济制度还不完善,市场化改革尚未完全到位,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还未完全理顺,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等。具体原因有:
  1.市场化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
  中国已初步建立起了相对完整的市场经济体系,但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自由进入、充分竞争、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尚未完全形成,保障中小企业产权的法律得不到有效的遵守。例如,在垄断行业改革中,利益集团竭力维护既得利益,铁路市场化长期难以推进,政企分开难有进展,存在着名目繁多的政策管制。即看得见的障碍容易突破,真正难以触及的是 “玻璃门”之后既得利益集团的垄断,以及按所有制性质、按规模大小判断企业优劣的思维定式。
  2.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视程度尚未提到战略高度,政府观念和职能未转变到位,政策程序不透明,自由裁量权太大,公权力滥用。
  第一,政府管理部门观念转变滞后。受GDP主义的影响,地方政府追求大项目、搞大工程、抓国有、求大型。在资源配置上向大企业倾斜,无形中压缩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
  第二,政府服务中小企业的职能尚未到位。财税、金融、土地、科技和社会管理等方面服务中小企业的职能远未完善,某些方面甚至还存在歧视。
  第三,政策程序不规范不透明。
政府审批行为在程序和规定上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进入和经营成本,提高了市场进入和日常经营的风险,并导致政府部门和办事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如主管部门可以随意找个借口勒令一家企业停业整顿。
  3.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机制不健全。
  中小企业政策原则性的条文多,可操作性的实质措施少,政策效应难以有效释放出来。同时,政策的宣讲远远不够,有相当数量的企业甚至不清楚有哪些相关的政策。此外,对于一些新兴技术的认识,往往受专业知识的局限,审核期限非常长,导致企业研发成果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市场效益转化,这使得很多小型科技企业在初创期就被拖垮。
  4.缺乏法律法规保障。
  现有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是按所有制性质和不同的组织形式分类立法的,缺乏统一的立法标准和行为规范,容易导致不同所有制性质和不同组织形式的中小企业在法律地位和权利上的不平衡发展与不规范运行。而 《中小企业促进法》还缺乏实施的相应配套措施。另外,在金融信贷、税收、技术开发、政府采购、人才培训以及限制行业垄断等方面,更是缺乏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保护法规,致使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诸多制约。
  大中小企业关系不协调的原因主要有:
  1.专业化分工不发达。
  受生产力水平总体不高的局限,大中小企业之间的分工还处于初级阶段。 中小企业 “专、精、特、深”程度低,产品结构层次低、技术含量低、经营品种单一、重复建设严重、经营模式雷同、创新能力弱。大企业难以从中小企业获得低成本、高质量和互动性好的配套服务,中小企业则难以从大企业得到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支持。
  2.合作的商业文化尚未形成共识。
  尽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合作共赢、公平交易”的商业文化远未形成。计划经济 “大而全”、“小而全”的思想还远未消除,一方面,作为“主角”的大企业兼当“配角”,搞“大而全”,业务外包程度低。另一方面,作为“配角”的中小企业又充当“主角”,搞“小而全”。而且,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多数停留在对竞争的初步认识上,对全球化形势下竞争更加多样化、复杂化和更加激烈的认识不足,对通过供应链合作赢得竞争的迫切性认识不够。加之知识产权制度不健全、信用制度缺失等多方面原因,企业合作存在较高的风险,致使合作的商业文化难以形成。
  3.鼓励大中小企业合作的法律和政策缺失。
  长期以来,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并未明确提出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大中小企业协作打造高效产业链的要求,使得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关系缺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引导。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也使得跨地区、跨部门的大中小企业合作变得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优化中小企业主体注册登记制度。
  本着“鼓励创业、简化手续”的原则,逐步实现中小企业市场主体登记的准则制。降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比照国际惯例,同时考虑国情和出资者能力);简化手续、减少登记费用,实行“一次性手续”,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严格控制企业所填表格数量,简化各种章程条款等。
  2.深化改革,放宽市场准入,破除“玻璃门”和“弹簧门”。
  按照“自由进入、充分竞争、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建设目标,深化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军工领域改革,对能够放开的行业,尽早放开。消除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垄断势力利益的影响,进一步改革前置性审批制度,清理市场准入操作层面实际存在的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间接的障碍。加快制定和完善各行各业准入的配套政策,加紧制定和优化市场统一准入标准,鼓励有条件、具备资质的中小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给予其足够的市场机会。推进行业准入政策与管理的公开化、公平化、程序化、规范化。
  3.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各类认证和收费。
  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简化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类认证程序。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专项治理,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规定。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等。
  4.构建统筹产业竞争力提升、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产业组织优化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框架。
  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产业政策框架,按照“规模中性”原则,结合我国国情和不同产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统筹考虑做大做强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与中小企业发展的关系。在促进做大做强企业、优化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同时,统筹考虑扶持小企业发展。处理好“规范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关系”。
  5.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限制各种市场垄断行为,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不受侵犯,认真实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条件。全面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积极制定配套性的全国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改变中小企业的法律保障机制,使中小企业发展迈入法制化轨道,形成有利于各种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完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政策,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减少中小企业投标成本,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通过立法方式规定政府在采购、重大项目招投标上给予中小企业公平竞争机会。在政府采购中,为中小企业预留一定的采购份额,以确保中小企业拥有一块稳定的市场。此外,可以组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定向政府采购。
  6.综合运用法律和政策规范引导大企业与小企业的关系。
  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均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都可能会使资源配置产生扭曲,最终导致总体经济效率损失。建议综合运用立法和政策着力营造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政策环境。研究制定分包经营法和特许权经营法,加快出台鼓励大企业对中小企业实施业务外包和特许权经营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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