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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雪:我国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研究
来源 当代金融家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24日 15:37 作者 陈晓雪
      近些年来,我国大力推动发展小额信贷,试图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空白问题。公益性小额信贷是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先行者,但目前的发展却比较缓慢。本文根据Otero和Rhyne (1994)小额信贷机构评估的框架性指标,运用SWOT方法分析我国公益性小额信贷运作模式,对其作出分析评价,旨在借鉴国际小额贷款技术,探析实现机构可持续发展、农民获益的双赢局面的路径。
  
  截至目前,小额信贷已经在发展中国家成功推广,在帮助贫困人口脱贫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并且以其独特的制度设计成为各类扶贫贷款形式中,最具活力的一种。
  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主要历经了以下几个过程:1986年国家设立扶贫专项贷款。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首先将孟加拉格莱珉银行(GB)模式引入我国,成立了“扶贫经济合作社”,是我国第一家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1998年,国家扶贫贴息贷款转归为农行管理,专门发放小额扶贫贴息贷款并直接发放到户。1999年底,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尝试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小额信贷业务,资金来源主要是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倡导的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在山西等5省试点,标志着我国商业化小额信贷组织进入新的发展时期。2007年3月1日,中国第一批吉林省盘石融丰村镇银行等四家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挂牌成立。同年3月9日,中国第一家全部由农民自愿入股组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吉林四平梨树县闫家村正式挂牌营业。
    对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
    SWOT分析
    公益性小额信贷特别关注“反贫困、促发展”,在我国商业性小额信贷蓬勃发展的同时,公益性小额信贷整体发展并不理想。
  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的优势(S):
    1.主要针对贫困群体
    公益性小额信贷服务的对象包括各类群体,其中贫困和低收入客户是主要的服务对象,包括农村贫困人口、中小微型企业等。我国大多NGO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贷款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每周或每两周还一次款,整借零还环节缓解了农民还贷压力和机构资金周转问题。
    2. 管理灵活
    我国公益性小额信贷在过去几年的实践中形成了大体相似的组织管理系统,其操作和管理主要由基层机构承担,这种安排可以较大程度发挥基层操作管理机构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较充分利用基层机构靠近用户、了解用户的优势,更准确及时地根据用户的需求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措施,采取相应的行动,减少和避免逐级审批和管理过程中的信息丢失和产生的时滞。
  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的劣势(W):
  迄今为止,曾经或正在运行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和项目达到300家左右。比较大的机构和项目的覆盖面能达到5000左右的农户,小的不到1000户。我国现在约有1000个国家级和省级的扶贫开发重点县,根据实际情况每个县需要2~3个公益性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机构,以县为单位衡量,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市场渗透率有待提高。
  另外,尽管单个贫困农户的信贷需求通常是小额的。但由于低收入贫困人口在我国人口中占很大比例,总的信贷需求规模仍是十分巨大的。同时,我国公益性小额信贷一般限定用于生产用途,不能同时满足贫困家庭的生产和生活开支。因此,其在满足用户的多元化需求方面有待提高。
  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的机遇(O):
  自公益性小额信贷被引入我国以来,和政府扶贫政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具有制度安排上的政府主导性。政府对公益性小额信贷项目的发展始终持支持的态度,这对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是很大的机遇。
  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的威胁(T):
    1.可持续性差
    目前,大多数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自立能力较弱,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在300家左右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和项目中,能正常运行的不到1/5。真正能达到操作可持续性的机构屈指可数,能达到财务可持续性的机构更是微乎其微。
    2.信贷风险较大
    由于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在地域和部门分布上比较集中,在没有抵押和担保的情况下,它既有因个体借款人拖欠甚至违约带来的信贷风险,又存在着特殊的信贷风险机制,即单个借款人的拖欠或违约可能导致大面积拖欠或违约的发生。
  3.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我国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不吸收公众储蓄,也不能从商业机构借款,其流动性受到一定的限制。这里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分支机构现金流不足而带来的风险。
    进一步促进
    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大力发展可持续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支持,全面建立普惠性金融体系有非常深刻的意义。发展我国公益性小额信贷的路径应从以下五方面着手:
  第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小额信贷进入我国之后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没有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公益性小额信贷规范管理办法,给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一个合法的身份,允许并鼓励有能力的非营利组织建立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并在全国或区域范围内开展连锁经营的小额信贷业务。
  第二是应加大政策扶持,解决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资金不足的问题。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政府可通过财政收入和社会募捐为资金来源,组建针对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的专项担保基金;以财政贴息为前提,保持贷款利率可浮动性,逐步使小额信贷形成稳定的赢利模式。综合来讲,采取以政策性扶持为基础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是解决我国小额信贷可持续性发展问题的一条现实途径。
  第三是建立全国性或区域性连锁经营运营的模式。因为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目标客户就是我国农村中生活处于最底层的10%的贫困户,一般单个县里覆盖的贷款客户最多不超过5000户,贷款总额也就3000多万元,无法形成规模效益,导致小额信贷机构的运营成本高,难以实现机构可持续运转。此外,同一地区的农户贷款需求具有很强的季节性,需求高峰期时资金不够,但需求淡季时则会造成资金闲置。连锁经营模式则可以及时地在不同区域之间合理调配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解决资金。
  第四是配合公益性小额信贷开展信用保险模式。这是规避贷款风险的有效方式,保障了小额信贷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但当前,我国小额贷款的保险发展停滞不前,在保险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农村保险管理体系构建等方面都陷人了困境,中低收入群体被排斥在传统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第五是发展有贷有存业务及发行债券。如果允许公益性小额信贷结构提供存款服务,在一定存款利息的刺激下,农民存款时就会选择小额信贷机构。同时,可允许稳健运行、考核评价达标的小额信贷机构发行债券,来弥补信贷资金的不足。世界银行统计小额贷款的成本是15%~20%,一般在年利率25%才可以实现盈亏平衡。有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使其能够覆盖小额信贷业务开展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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