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说,这次“三公经费”的公开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要求所属部门公开“三公经费”,这是国务院一次自觉行动和自我监督,并不是出于法律上的要求。目前涉及“三公经费”公开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市快报》8月7日)
为了更有力地推动透明政府的建设,我主张全国人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或在《预算法》中明确规定财政预算决算必须公开。不过,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在法律体系中的位阶也是比较高的,也应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因此,“三公”经费公开的情况不理想,主要不是制度的原因,关键还是执行的不力。 (盛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