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7月26日,官方公布的“7·23”惨剧死亡人数为39人,笔者查阅和核对了网上公示出来的死者人数和信息,发现了一个问题,即死难者中有两位是孕妇,一位叫陈碧(已有身孕7个月),一位叫毛菲菲,但统计时只算一人,没将胎儿算进去。如果算上胎儿,死难人数应为41人。而在26日《新京报》刊发的《男子发动200名亲友寻亲获5死1伤噩耗》的消息中,则把该男子杨峰的已怀孕妻子陈碧算作了两人。
笔者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基于两种考虑:
一是赔偿问题。从26日起,“7·23”事故已进入善后理赔阶段,而且首笔死难者赔偿50万元的协议已经签订,估计其他死难者的赔偿标准也就是这个数。这个标准比2007年出台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显然高了很多,但与专家建议动车事故伤亡赔偿参照伊春空难96万元的标准,还有不小距离。
标准高低暂且不论,我只想追问一句:对两位死难孕妇该怎么赔偿?按一位算呢还是两位算?如按一位算,显然对死者家属不公。
暂不知毛菲菲怀孕的时日,但既然确认有身孕,就不能按照一人标准赔付。
二是生命权问题。为什么要对孕妇进行额外赔偿?这体现了生命至上的现代人权理念。生命开始于受孕那一刻,不仅美国众多反对妇女堕胎的人持这一观点,法国沿用至今的1975年堕胎法也认为生命开始于受孕。虽然胎儿尚不能等同于诞生后的婴儿,根据其孕育的过程,怀孕早期(1—12周),胎儿尚无生命体征,故法国堕胎法规定在孕期的前十周中妇女有选择堕胎的权利,到了怀孕中期(13—28周),胎儿已成型,此时,妇女如要堕胎,根据法国的堕胎法,怀孕妇女必须向政府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政府会极力劝阻其堕胎,因为不仅孕妇,政府也有保护生命的责任和义务。
同样的道理,由于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造成孕妇死亡,我们不仅要对孕妇本人致哀,也要对其体内的胎儿表达痛悼,因为那是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因此我建议,将“7·23”惨剧死难人数由39人改为41人,这样,不仅民众在举行悼念仪式时会增加对生命的体认和关爱,政府部门尤其是铁道部门更会因此增强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认识。不要忘了,在向39位死难者致哀的同时,还要向两位未出世的生命默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