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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立场:个人所得税法草案为什么争议大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20日 07:59 作者 郭立场
    个人所得税法草案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共收到82707位网民提出的237684条意见,来信181封,创下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数量之最。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了对意见梳理的情况。其中,对3000元作为“起征点”,要求修改的占48%。
  个人所得税应以税收公平为其内在核心价值,但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存在诸多弊端,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日渐微弱,甚至呈现“逆向调节”趋势,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第一主力军”。网上一些意见认为,起征点应提高,数额从3500-10000元不等,其中较多建议提高至5000元。有些意见则提出,应根据地区收入差异规定不同起征,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的生活成本及房价都很高,3000元还不够缴一居室每月的房贷。3000元的起征点不符合“基本生活费用不必缴税”的原则。但也有反对意见,提出一个国家的税收应该统一。发达地区生活成本虽高,但收入高,国家财政的投入高,享受的社会保障也高。一个国家的公民,没理由适用不同的起征点。有意见提出,如果允许各地另行规定不同的起征点,将导致人才和劳动力又向东部倾斜,不符合国家开发西部和落后地区的政策。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方法不科学,征管水平落后。体现在公平性方面就是只考虑到对单个人的收入进行扣除,而没有考虑到劳动者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赡养情况等。过低的个税起征点无法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目的。以过低的课税标准对中低收入者课税,它起到的是“劫贫济富”的作用。如果国家征得的个税多数来自于中低收入者,然后将这些税收用于改善基础设施,使富人的投资环境得到改善,挣更多的钱,并进一步扩大贫富差距。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公平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横向公平,即经济能力或纳税条件相同的人应该缴纳相同的税收;二是纵向公平,即经济能力和纳税条件不同的人应该缴纳不同的税收。也就是说,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而非“不利于培养中产阶层”。从世界各国现代化的经验来看,合理的现代社会阶层结构的形成,有赖于超越各个阶层利益的国家利用各种合理的社会政策进行必要的调节。面对现实中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如何保障新税制的公平,防止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基于上述问题,有必要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调整和改革,以适应新形势对税收分配的要求,改革的重点应充分体现再分配原则,加快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转移,缩小贫富差距。另外,尽管费用扣除标准和起征点的设计都着眼于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但仍有部分收入过低者是个税调节乏力的环节,还需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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