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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起征点是“点”个税需换“面”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03日 09:19 作者 谭浩俊
 
谭浩俊

    近些年来,有关个税改革的话题并不少见。令人遗憾的是,很多话题都会集中到个税起征点上,似乎只要起征点调整了,一切问题也都解决了。而就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来看,个税制度在公平性方面的问题,远不是调整起征点那么简单。

    很显然,制度设计不规范、不科学、不合理,是现行个税制度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的最大难题和缺陷。我们注意到,现行个税制度在设计上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也就是说,只要个人的收入超过了起征点,就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设计的前提是,社会财富分配基本公平、就业状况良好、行业收入差距不大,而一旦不能满足这样的前提,那么,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缺陷就会暴露无遗。以两个家庭为例,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家庭就业人数越多,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越少,反之则越多。如此,个税的公平性还体现在什么地方呢?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根据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扣除标准,多年前就有专家学者提出这些观点,我们当然希望个税改革能在这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

    制度设计的另一个缺陷,表现在个税的免征和扣除范围上。按照现行制度,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内的部分行业、团体、单位,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都享受了扣除补贴、津贴,甚至红利的优惠,且扣除的比重较大。相反,企业则是全口径收缴。也就是说,企业员工是个人所得税税负最重的群体。而对于大多数企业员工来说,原本收入水平就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等有差距,再剔除个人所得税,收入差距就更大了。此外,也有分析认为,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对包括工薪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在内的11个征税项目采取不同计征办法,致使很多高收入甚至富裕阶层缴纳的个税比重相对较低。因此,这样的所得税制,难以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不仅如此,个税制度在税率级数的设计上,也存在缺陷。现行制度不仅累缴级数过细,且级差过小,尤其是前三级,差距竟然只有500元、1500元和3000元,这样的级差,对中低收入阶层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在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到 “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虽然有关税率级次级距如何调整,目前仍不得而知,但是我相信,税率级次级距的调整,应该能给中低收入阶层减轻税负。

    从执行层面来看,现行个税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常常会出现一脚深一脚浅的问题,即对工薪阶层执行比较严格,而对非工薪阶层,特别是收入比较灵活的人群,如明星、专家学者、多头兼职人员、有灰色收入的权力阶层以及垄断企业以红利、股权收益等获得的收入,执行到位性很差,偷、逃、漏税现象十分严重。这也是有报道所说的“个税收入70%以上都来自于工薪阶层”的主要原因。个税制度在执行中,应该严查偷逃漏税的行为。

    此外,对于个税的征收使用,之前也有专家提出能否专款专用?比如,将个人所得税形成的收入,用于弥补社保基金缺口等。当然,对于个税的征收使用,涉及国家对税收的统筹安排问题,在我看来,对于个税的使用,如果能透明一些,告诉公众这些钱花哪去了,争议或许就会少一些。

    总之,对个税改革问题,切不可过度看重起征点的调整,而应当跳出起征点,从制度的设计、内容的补充、范围的界定以及征收手段的完善等方面进行全面改革,以切实提高个税制度的公平性,让中低收入阶层受益,真正发挥个税制度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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