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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冰:劫富济贫的税收?
来源 新财经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09日 14:24 作者 言冰
      清华大学的李稻葵认为,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已经沦为“工资税”——不依靠工资收入生存的人,就无需因此烦恼。

    目前的个税体制是1980年推出的,那时候收入结构单一,大部分人不在“征税”行列,到今天,经济和社会发生剧变,大部分人成了纳税主体,但税制基本框架却没变。如何对公民征税、使其具有真正的“社会公平”作用,其根源在于了解国民的财富构成。

  文/言冰

    谈到近来的热点话题个税,王先生的嗓门就高了起来:“我们这些辛辛苦苦打工挣钱的人,国家怎么就想着要从我们包里多掏钱呢?这是在打击中产阶级!”

    王先生有此不平是有原因的。这次的个税修正草案,将起征点从2000元提到了3000元,税收的级次也从9级降到了7级,扩大了5%到10%这种低档税率以及最高税率45%的适用范围,15%和40%两档税率则被取消了。

    调整之后,个人应税月收入在1.9万左右将成为一个临界点。1.9万以下的人税收将会减少,1.9万以上的人则要负担更重的税。这种增减变化,被财政部部长称为旨在让“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

    王先生,恰好就属于月入2万以上的“高收入者”。但对此称呼,他一点儿也不买账。

    毕业于北京大学的王先生,现在就职于深圳一家民营房地产公司,目前已是公司的中高层。有房有车,但每月也需要自掏腰包花费不少来供养这两大件。因而在他看来,自己充其量算是中产阶级,跟真正的高收入者还相去甚远。

    “国企职工、公务员有各种办法可以不交税、少交税,我们却要多交税,这不是很不公平吗?”王先生说。

    他的观点,或许正浓缩了整个社会对个税的争议之处。这也难怪前段时间引起轩然大波的李稻葵有言:当前中国争议最大、最受诟病的税种,非个人所得税莫属。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社会和政治成本是最高的。在当前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下,所有人都感觉不公平不满意。

    实际上,个税的争议,仅仅是折射了中国税制问题的一角。

    征税,在西方历来被视为个人与政府的一项契约。个人将自己利益的一部分转让给政府,由政府来提供单凭个人无法获得的公共产品,比如公共教育、医疗服务等。而通过税收来缩小贫富差距,抑制差距过大产生的社会动荡,被视为税收的另一大功能。此外,在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等诸多方面,征税也被视为有效的调节手段。

    然而,上述种种要全部在中国实现,却仍然任重道远。尽管中国从90年代初期便开启了税制改革大幕,但仍未完全形成一个公平、合理、有效的税收体制。从征收到监管再到利用,税收体制仍有大量问题丞待破解。

  个税:调节贫富作用有限

    新一轮的个税改革最终如何定稿,尚是未知数。以3000元为起征点、实行七级累进税率的修改方案,今年4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便有不少委员提出异议。最终,草案未提请表决,而是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这段时间里,更激烈的反对声音也响了起来。这当中,尤以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李稻葵的批评最引波澜。

    5月初,李稻葵发表文章,直言当前个税的设计“弱智”,已沦为工资税,因此不仅无益拉平收入分配,甚至恶化了收入差距。

    在李稻葵看来,当前投资回报的征收税率比许多人工资的平均税率还要低(比如,房租所得的税率为5%);至于资本增值所得,却不用征税。在当前国内收入差距主要来自财产性收入所得的背景下,这种税制毫无疑问打击了劳动所得,使得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增长速度与GDP相比差距更大。

    事实上,个税最为人诟病之处,正在于对工资薪金的征收成了主体,而对劳务报酬、财产转让等税的征收,却一直疲弱无力。

    目前,个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个人收入被划分为11类。除了工资、薪金以外,还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10类。而除工薪所得和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外,其他类型收入都是按照20%的固定比例交税。

    在实际征收中,工薪所得的税收实行代扣代缴,征收比例相当高。而其他如财产租凭、财产转让等,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征收。因此,在个人所得税这一个大池子中,工薪所得的税收,占据了绝大部分。

    2009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资薪金所得收入约占6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收入约占1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收入约占12%。其他征税项目,包括承包承租经营、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收入约占11%。

    大部分高收入者,正是隐匿在仅占总税收收入11%的“其他所得”这部分里。而在这部分人群中,避税者也大量存在。比如,近日有报道称,在房地产投资渠道上的个税征收基本空白。

    理论上,房主卖房所取得的收入,一方面要缴纳营业税,一方面也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交税比例为20%。但由于税务机关和房地产交易的主管部门在这个环节上的脱节,房管局一般只要看到合同和营业税的完税证明,就会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而根本不需要出示个税的完税证明。

    除此之外,在房屋租凭所得、劳务报酬等方面,避税方法也是层出不穷,监管漏洞让高收入者能够游走于征税体制之外,税收的调节贫富作用大打折扣。

    然而,避税的个人行为或可监管,但体制性的避税,却难以堵住。这也几乎成为当前个税最敏感之所在。

    今年1月,广东省发布的一项居民幸福感调查显示,公务员和国企员工成为幸福感最高的两个职业。报告称,公务员和国企员工工作稳定,工资福利丰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远超国民平均待遇。

    然而,在税收交纳方面,公务员和国企员工却一直为社会各界所质疑与抨击。

    曾经有一篇评论说,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通过自建住房、自办幼儿园、自办食堂、自办医务室、提供班车等方法,将众多本该由个人承担的住房、托儿、医疗、交通等费用,改为由单位负担,这样的实物补贴福利,脱离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范围,也成了国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

    市场化企业,没有条件为员工提供以上实物福利,住房、餐补、交通等补贴多以现金方式发放,毫无疑问,这些福利就成了个税的“瓮中之鳖”。

    中国的税改,就是按如此的方式演进,每一项增加个人税负的措施,政府公务员和国有企业员工总能全身而退,而加重的税收负担,总是毫无悬念地落到市场化企业和个人头上。

    上述种种现象让审议个税修正案的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也感慨不已。委员任茂东在讨论时说,领工薪的这些人毕竟是凭自己本事赚钱,拿的是阳光下固定的工资收入,他们却成了中国的纳税主体。真正高收入者的财产收入和其他隐形收入,因为其收入来源不固定,反而成为“合理避税大户”。这也是我国收入和财富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除了个税,物业税也一直以调节分配收入之名而被诸多学者鼓与呼,但它所面临的形势更为复杂。

  调节收入分配,开征物业税?

    “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是通过三个层面上的因素表现出来的。一是收入,二是消费,三是财产。在收入取得层面,我们有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在消费支出层面,我们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调节。在财产保有层面,我们则基本处于无税状态。”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曾表示,“在我国,购房空置基本不需要任何成本。调控财产保有层面的税种(如物业税)迟迟未能出台,是导致富人轻易购房又闲置,从而推高房价的重要原因之一。”

    高培勇认为,若要让税制体系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首先要解决中国税收体系直接税比例低的问题。因此,需要突破两大焦点税种:个税需要调整,财产存量环节的财产税要开征。在他看来,将开征物业税的目标定位于调节贫富差距上,物业税的作为空间才会真正显现出来。

    但实际上,物业税的征收更为复杂。至今,也仅在沪渝两大城市试点征收房产税,且既未按原初的“物业税”之名征收,也并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1986年,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对部分房屋征收房产税,非经营房产并不在其中。也就是说,居民住宅多年来并不用征税。

    2003年10月,中央政府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物业税的开征被提上了日程,但一直未有大的进展。

    直到2010年5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列入当年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但这时,“物业税”已悄然更名为“房产税”。而这背后,与国务院失去立法授权相关。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开征新税种需要由全国人大来决定。因此,为了绕开较为复杂的立法过程,利用已有的房产税征收住房保有环节的税种,“物业税”变身“房产税”。

    这一征税手段招致了广泛的批评。复旦大学金融与货币市场研究中心主任谢百三便称,房产税实际上就是物业税,而财政部则开了一个绕开法律硬征新税的不好先例,让人们对中国的法制建设、私有产权保护等产生了忧虑,甚至很可能会导致大规模的海外移民潮。

     不管程序上如何受到质疑,房产税最终还是走向了现实。自今年1月开始,重庆、上海两点开始试点征收房产税。重庆的征收对象仅为独栋别墅高档公寓,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税率为0.5%-1.2%。上海则只征收本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为0.6%。

    征收至今,尚未看到外界普遍期望的打压房价之效。而专家对此解释称,房产税为一年一征收,不能仅从几个月的时间便推测其效用有限。

    然而,无论如何,现行房产税的征收都逃不过外界对其有效性的质疑。有学者便指出,这一点税收,对借房地产投资、投机者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对于有刚性需求的购房者,房产税又会加重他们的负担,更遑论调节贫富之作用了。

    被学者寄予厚望的房产税,因其征税程序欠缺合法性、征税实际效果的有效性,而落入了尴尬境地。然而,一旦开征,再走回头路的可能性也极其微小。最近还有媒体报道,今年内房产税将向北京广州等地推广。但如何推广、如何征税、如何能发挥其调节贫富的本质作用,都是房产税在推向全国之前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个税和房产税,仅是当前中国税收中最引人注目的两大直接税种,它们清晰地反映出当前中国征税中的典型矛盾。税收法定、税负公平,是税收合法而有效的基石。但通往税制合理的道路,却仍然布满了荆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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