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时代周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5月06日 10:58 |
作者: |
韩志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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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食品、药品、化妆品、服装、家电、书籍到床上用品、体育器材、燃气炉具─近两年,各地工商、质监等政府职能部门陆续曝光、查处了一批又一批问题产品及其违法企业,既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得到了消费者的赞许。 不过,国家工商总局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公布的“2010年工商机关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十大典型案例”就让人有点看不懂了─与以往曝光的案例不同,这10个典型案例都没有出现违法企业、商家、经营者的全称,取而代之的是“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区××××建材市场”、广州市×××音响有限公司”、“××表行”、“成都××贸易有限公司”等等。 当今,假冒伪劣商品泛滥,这次曝光的又是“十大典型案”,那就说明这些案例影响恶劣。但不知为何,国家工商总局所谓的“曝光”,只是“不点名”批评。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做法究竟有什么意义,难免令人猜疑─莫非这些违法的企业及其经营者还有什么“隐私”,需要政府实施非实名制保护? 工商总局官员的解释是:公布这些典型案例,主要是希望消费者能通过有关案例,增强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公布企业名字主要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哈哈,这种说法可谓雷人,你们和消费者开什么玩笑嘛! 向社会毫无保留地公布违法企业的“黑名单”,就应该是政府有关部门最基本的职能和职责。众所周知,只有充分曝光那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企业,让假冒伪劣商品置于光天化日之下,才可能营造一个让大家放心的消费环境。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赖于商品交易过程中双方讲诚实、守信用。国家工商总局为违法企业“隐姓埋名”,非但无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还可能使违法企业侥幸过关,然后重操旧业,导致有关问题产品重出江湖。 实践证明,一些不法企业之所以肆无忌惮多次制假售假,就是因为违法成本低,违法风险小,政府职能部门对其曝光不充分,从而导致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屡屡上当,成为一轮又一轮制假售假行为的受害者。 有网友质疑这种“隐名曝光”是忽悠消费者,是不作为,是政府职能部门迁就不法企业。还有网友说,对这些违法企业心慈手软,就是对消费者的极度残忍。事实上,国家工商总局有什么必要为他们“遮丑”,莫非堂堂的国家机关还怕得罪几个违法企业?又或者有什么“难言之隐”,不好明说? 法治社会,每一个消费者都应该有明明白白的消费知情权,尤其有权了解“典型案例”中违法企业的称号,国家工商总局不公开违法企业的“黑名单”,消费者不掌握违法企业及其问题产品,又如何“增强维权意识和能力”呢?何况,“隐性曝光”这种做法,对依法经营的相关企业也是非常的不公平、不公正! 当今,我们正在步入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公民权的内涵不断丰富,有关权利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包括消费者知情权在内的各种公民权益的确立及保护已成为衡量法治社会的一个标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消费者知情权,还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基本路径之一,没有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就没有公民的权利。政府职能部门不充分披露信息,甚至有意无意强化“信息不对称”,就是漠视公民的权利保障。 最后有一个问题想请教有关人士:为什么政府职能部门时而对违法企业彻底曝光,时而“不点名”批评,这算不算选择性执法?为何不一视同仁,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一个需要遵从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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