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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险启动试点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17日 08:53 作者 俞燕
      责任险领域即将引入新的险种,昨天,中国保监会与交通运输部联合启动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险试点。
  所谓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险(下称“责任险”),是无船承运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之一。为实现《国际海运条例》(下称《条例》)所要求的无船承运人总公司交纳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分支机构交纳2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由无船承运人通过向有关保险机构交纳一定额度的保费,再由保险机构保证相关无船承运人保证金额度的实现。
  交通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用于清偿承运人债务,保证金仅在当事人终止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时方可退还。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据了解,目前,已有3600多家中外企业获准在中国境内开展无船承运业务。
  《条例》出台时,由于当时金融、保险相关市场发展不成熟,担保和保险等责任担保方式未能纳入,仅规定交存保证金作为当事人唯一的责任担保形式。
  根据《条例》,80万元人民币作为非流动资金用于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这对于大多数申请企业来说,资金压力较大。
  今年9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无船承运人可选择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责任保险方式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截至11月16日,有5家无船承运人通过交纳保证金责任保险,满足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准入条件。
  据了解,该责任险与保证金清偿债务功能“等效替代”,保险承保的范围、理赔的程序与目前的保证金清偿债务制度相一致。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采用责任险还是保证金形式。
  承保无船承运人保证金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其保险产品应经交通运输部和保监会共同认可,按照《承保承诺书》提供保险服务。目前,仅人保财险一家公司具备承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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