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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骗购保障房入罪 应尽早在全国推行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22日 08:09 作者 吴睿鸫
 

  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该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修正草案。该修正草案规定,将对骗购保障性住房行为以诈骗罪论处,并可处以高达20万元的罚款,终身不再受理骗购者的住房保障申请。该修正草案已于21日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按照中央的计划,未来五年,我国将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这就意味着在接下来几年的时间里,将会进入一个保障房分配的高峰。

  从目前来看,让普通老百姓担心的是,保障房分配不合理、各种政策优惠房存在寻租空间等。基于此,深圳市拟率先在全国立法,可能将骗购保障性住房入罪,以诈骗罪论处,并可处以高达20万元的罚款,这不但能提高骗购者的违法成本,而且也能成为打击骗购保障房的“杀手锏”。

  在之前曝光的骗购保障房事件中,一些地方仅以取消骗购人的购买资格来应对舆论和公众质疑。深圳之前决定对于骗购者处以5000元罚款、取消申请人3年内申购资格的做法,已经算是相对严厉了。显然,这样的处罚,无疑是在纵容购房者通过各种途径去骗取保障性住房。

  倘若用诈骗罪给骗购者定罪,不仅能有效遏制骗购分子,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骗购行为符合现行刑法构成要件。《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购政策性住房者往往以伪造收入证明等手段,骗取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购买权,从而获得的利益是与市场房价相差较大的保障房,骗购者通过欺骗行为,就取得几万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不等的非法收入。由此判断,给骗购政策性住房者定诈骗罪不存任何法律障碍。

  其实,用严厉的法律来惩处骗购者,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早已屡见不鲜。譬如,在我国香港地区,如果有人向房屋委员会虚报资料,骗取经适房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20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在新加坡也有类似的严厉规定。

  就目前而言,我国内地只有深圳一地正在着手实施骗购保障房入罪。显然,国家层面有必要在新制定的《住房保障法》中,增设骗取保障房诈骗罪,架构起全国统一的版本,用法律重典对保障房骗购者予以刑法问责,以改变现有制度机制中“以罚代刑”的旧弊,并应尽早将这项公共政策在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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