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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攀:“土地期满无偿收回”的公众话语权何在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21日 09:36 作者 王攀
 

  上海规土局公告规定“土地期满后无偿收回”被指侵犯物权法。17日,相关部门对此事作出回应,称该规定仅针对土地出让期满,因公共利益需要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地块。

  作者:■王攀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158

  “土地期满后无偿收回”引起轩然大波后,上海回应“这只针对因公共利益需要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地块”,仍难以平息舆论的担心:公共利益历来是一个模糊概念,很多强征、强拆无不是打着公共利益旗号;在缺乏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如果政府想收回土地,就打出公共利益的幌子,“土地期满后无偿收回”就会成为普遍做法。

  事实上,上海“土地期满后无偿收回”的规定早已有之。为什么这个时候才引发舆论反弹呢?这是因为,此前这一规定只在土地出让的合同条款里,只有交易双方才能看到;而这一次上海把这一内容放在了土地出让须知里,所有想了解情况的人都能够看到,所以才让媒体得以关注。而上海做法并非孤例。财经网17日报道称,北京、厦门、珠海等地有关土地出让合同的资料,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置问题,均为意思相同的格式化表述。换句话说,“土地期满后无偿收回”的规定一直是大范围、长时间存在,但利害攸关者一直被蒙在鼓里。

  那么,谁是“土地期满后无偿收回”的利害攸关者?民众。因为土地属于国有或集体,只有土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或企业,可房屋又只能依附于土地才能存在,如果土地被收回,土地上的合法的个人或企业的私有财产就面临不保。而政府和开发商,要么是受益者,要么是无利益受损者:政府可以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再次出让土地重复获利;而开发商只要盖完房子、卖掉房子也就完成了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收益,至于接下来如何处理已经与己无关。

  这样一来,“土地期满后无偿收回”原本最该征求民众的意见,但恰恰最应该发表看法的利害攸关者——民众被蒙在了鼓外,要不要“土地期满后无偿收回”成了受益者政府和无利益受损者开发商之间的“秘密”约定。

  把利害攸关者排除在外的做法,也体现在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牺牲个人利益。这是普遍法的原则。但何为公共利益?为了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应该做多大的牺牲?牺牲之后当得到什么程度的补偿?法律界定上过于模糊。政府处处以公共利益自居,甚至夹杂着各种私货,由此造成的各种社会矛盾不断。之所以如此,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公共利益的利害攸关者被排除在外,公共利益的界定成了受益者的自说自话。

  所以,无论是“土地期满后无偿收回”这样的约定条款,还是各地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不注重利害攸关者、不让利害攸关者参与其中,是导致问题不断的一个根源。不管是上海规定“土地期满后无偿收回”,还是现在回应只是针对“因公共利益需要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地块”,仍旧没有面对最根本的问题:增加民众的话语权。

  无论是“土地期满后无偿收回”这样的约定条款,还是各地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不注重利害攸关者、不让利害攸关者参与其中,是导致问题不断的一个根源。不管是上海规定“土地期满后无偿收回”,还是现在回应只是针对“因公共利益需要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地块”,仍旧没有面对最根本的问题:增加民众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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