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新财经 |
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09日 16:32 |
作者: |
孙连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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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护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刻不容缓。政府应强化和巩固企业工会组织机构,并明确其具体职能,要尽快抛弃“福利工会”,建立“维权工会”
5月25日清晨,19岁青年李海从深圳观澜富士康大楼上纵身一跃,成为富士康在过去半年时间里跳楼的第十二位员工。富士康跳楼事件触动了很多人,其凸显的社会问题发人深省。
实际上,在富士康3月份接连发生三起坠楼事件之后,深圳市总工会曾要求富士康工会进一步发挥作用,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但遗憾的是,惨剧并没有得到遏制。由于企业管理不足、工会名存实亡,再加上当地劳动部门反应迟钝,富士康的劳工权益维护走向了悲情的“赴死慷”。
富士康员工接二连三跳楼自杀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中国工会组织在工人权益维护过程中的缺位。
富士康工会发挥“作用”的“尴尬”困境,是中国工会整体无奈的一个缩影。
工会维权功能的缺失
工会的概念在很多人的脑海中早已经淡漠了。一般企业根本不设立工会,即便是国有企事业单位里,职工对工会的印象也并不十分深刻。当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需要得到帮助时,很少有人会在第一时间想到去找工会。似乎只有在逢年过节发福利时,职工们才感受到工会的存在。如此情状,就连工会自身也忘却了自己的职责和功能。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当道,那时的工会基本被称定义为“福利工会”,主要负责发发福利、组织组织活动,工会的维权职能体现不明显,基本是“无权可维”的状态。发展市场经济至今由于某些认识上的偏差、制度上的缺陷、政策上的缺失和体制上的障碍,导致“资强劳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常性地受到侵害而得不到维护。因此,工会发挥维权功能的时候到了,但却鲜有作为。
2001年10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既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也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需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理所应当成为工会的根本宗旨。
如果富士康工会组织健全且能够充分发挥其职能,当员工由于企业管理过严而产生巨大心理压力时,完全可以通过工会表达心声,向企业提出抗议,或由工会组织主动出面帮助员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富士康向外界通报说,员工跳楼事件多因员工个人情感问题而非工作压力所致,就算如此,工会也可以通过提供心理辅导等形式,帮助员工及时排遣不良情绪,有效阻止悲剧的发生。富士康有大批“80后”、“90后”员工,这些年轻人也许不善于与身边的同事交流沟通,但他们自我维权意识很强,如果企业内部有员工维权组织(如工会)存在,并且维权渠道十分畅通,想必这些年轻的员工不会轻易就选择跳楼,以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去对抗些什么。反过来说,如果工会称职,面对年轻员工如此的思想状况,是绝对不会袖手旁观、置之不理的。
然而,现实是残酷的。登录富士康的官方网站,虽然可以在“员工关怀”专题里看到一张张员工的笑脸,但就算翻遍所有网页,也找不到与工会组织活动相关的任何痕迹。
工会组织严重缺位或不履行其职能的现象,不仅存在于富士康这类台资企业,沃尔玛、三星和柯达等外资巨头也曾强烈地抵制组建工会组织。对这些财大气粗的跨国公司不顾中国员工利益,无视或忽视工会职能,严重违反我国《工会法》的行为,理所当然应加以指责。但我们更应该反躬自问:我们的政府部门都在做什么?是不是早该有所作为?
工会职能:“主观为维权,客观为发展”工会问题的重要性,以工人革命起家的当局最明白不过。不管是民企还是外企,旁边有一个工会组织在偷偷监视着,做老板的准备对员工下狠手的时候,总会有所顾忌。
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为了“中国制造”和“中国速度”而牺牲了一部分工会职能,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有着历史的残酷,那么,当中国已经成功举办了奥运会、世博会,中国的GDP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时,中国再也没有任何理由因为“发展”而忽视工人群体的基本权益。
面对当下“强资本、弱劳动”的客观现实,迫切需要建设一个强大的工会以构建劳资平衡的制度构架,从而在扶弱抑强中维持劳资关系双方的力量平衡。工会的存在决定了工会的职能,工会的职能决定着工会的地位。眼下,工会工作应重点围绕“维权”这一主线来开展。
首先,要建立组织,改变形象,建设一个真正强大的工会,在工会人员的构成上要探索走“职业化”的路子。工会主席要真正由工人直接选举产生,尤其重要的是,工会主席不能在企业中兼任其他行政职务。企业工会和工会主席等工会干部,要独立于企业行政权属而存在,只接受上级工会组织领导和对本企业工会会员负责。
其次,工会在经济上不能受制于人。工会要走职业化的道路,工会干部的工资要由工会组织来支付,而不能受制于企业。只有这样,工会在帮助工人维权时才能独立,不受到干扰。
第三,自愿加入工会组织的会员按要求缴纳会费。缴纳会费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增强工人通过工会维权的意识。会费标准要与工人劳动报酬的水平以及维权成本相适应。
虽然劳方和资方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但是经济发展却是共同的追求。在新形势下的发展,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的发展,是边生产边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的发展,而不是以牺牲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为代价的发展。工会以维权为主,是从大局着眼促发展,也就是说,“主观为维权,客观为发展”。只有当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才能更好地调动职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只有企业或资本所有者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使企业或资方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工会主观上看似单方面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际在客观上,达到了保护双方利益的实际效果。
作者系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合伙人、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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