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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也谈中国的“收入倍增计划”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11日 07:50 作者 邓聿文
 

 

  最近有关收入分配的话题很热闹,而在收入分配改革中,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又常被一些论者拿来作为中国收入分配改革的一个参照。就日本实行“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时与我们所处历史阶段的相似性来说,学学日本的做法也未尝不可。但需要指出的是,很多人对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有诸多误解,因此把它套在中国身上,也就往往失之简单。

  所谓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指的是在一个相对确定、较短的时期内,通过提高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效率和效益、显著提升居民实际收入水平、建立健全政府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机制等方式,实现居民收入翻番目标的一种经济社会发展方案。一些人既然误以为这是政府强力推出的收入分配法案,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意味着政府应对改善收入分配扩大趋势负起全部之责,为此,须赋予政府更大的权力,集中各种资源,甚至强制企业按照政府的要求去做。

  从日本实行“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前的情况看,其经济已进入“锅底萧条”阶段,萧条暴露出日本经济存在双重结构、过度依赖投资带动经济增长、人口红利即将结束、个人消费不足等诸多问题。为此,日本政府想通过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在7年内实现国民收入翻一番。日本的这个状况与今日中国很类似。它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充实社会资本、实行最低工资制、推行社会保障、增加农业从业者收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削减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企业税、增加教育和医疗的直接支出等。特别是,在设计倍增计划涉及如何扩大收入时,日本政府考虑到了以下因素:一是在增加收入过程中缩小收入差距;二是更多增加中低收入阶层收入;三是培育工薪阶层、中产阶级,因为这不仅对扩大有效需求的效果显著,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

  但如果由此得出日本政府加强权力,把自己提出的计划和要求强迫企业接受的结论,则忽略了其他一些更本质的东西。事实上,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最为关键的有两点,一是通过大规模投入研发应用科技,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步实现企业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加。换言之,日本是把能否提高国民收入水平放在提高劳动生产率上的。这就需要政府合理把握行政干预与经济自由度之间的平衡。二是该计划对政府而言是考核业绩的准则,对企业而言则不是指令性计划而是指导性计划,所以要求政府必须向企业提供良好、有效的公共服务,通过诱导、促进、推动企业发展,实现计划目标,而不是强制企业执行政府指令。但这两点常为我们所忽略。

  中国若实行日本式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一个最大区别是,各级政府无论就权力还是集中资源的能力而言,都要比日本大得多,因此必须强调,不能随意扩大政府垄断资源之权力。我们可以像日本一样,采取上述那些发展经济改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的举措,也就是说,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收入公平分配的基本原则、规则,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等,而不是借口改善收入分配关系,去行干预企业之实。鉴于我们的各级政府一般都有大政府情结,这点需要切切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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