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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富人纳税少的制度诱因更应重视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18日 09:32 作者 朱四倍
 

 

  税务机关不仅仅要通过管制来指挥纳税人的行动,也要在依法治税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服务工作。在高收入群体纳税少的现实语境下,税务部门也应反思:自己对作为纳税人的富人提供了那些服务?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杠杆,然而《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在辽宁、安徽、湖南等地采访时发现,这一杠杆在调节高收入群体前却有些失灵,高收入群体税收“管不住”已经成为各级税务部门面临的普遍难题。

  对“该收的收不上,不该收的‘挖地三尺’”背后的税收监管“逆调节”现象,公众并不陌生,而且,这种现象并不单单存在于某个地区,几成普遍事实,这被人们称为“管住了工薪阶层、管不住新生贵族”。

  如今的富人收入越高,越有资源和关系偷逃税款,因而进一步增加其财富集聚的速度。由此形成的工薪阶层成纳税主力,很多富人却逍遥法外的怪相,不仅加剧收入分配不公,并且导致了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现象。2001年我国7万亿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仅占总量的不到10%。这当然很不正常。

  那么,该如何理性对待高收入群体税收“管不住”现象呢?高收入群体纳税少除了与有意识逃税相关外,还关涉政策设计、社会氛围等。

  一是与对纳税人权利的忽视有关。纳税人缴纳了税款,不能忽视纳税人的重要权利———对税款使用的知情权、话事权和监督权。长期以来,纳税人的义务与权利始终处于一种失衡状态。这是需要加快改观的。

  二是税收成本问题。近年来,我国税收成本大幅增长已成为突出问题。有学者作过比较,美国收10元的税,成本只有5角钱,而中国的税收成本要占到将近一半。应该明白,税务机关不仅仅要通过管制来指挥纳税人的行动,也要在依法治税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服务工作。在高收入群体纳税少的现实语境下,税务部门也应反思:自己对作为纳税人的富人提供了那些服务?

  三是制度设计问题。个人所得税制在设计和征管上,还存在某些功能缺陷,多少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弱化了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主导作用。如免征额太低,使得中低收入阶层承担相当比例的税负。还有就是对于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阶层来说,由于费用的多次扣除,实际承担相对较低的税负等。

  高收入者的确应该多纳税,因为他们从社会公共设施中得到的利益远比其他人多,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高收入群体税收监管存盲区绝非仅仅与富人有关,反思隐藏其后的制度困境才是正本清源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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