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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万夫:为何开发商一激动法院就悸动?
来源 华商晨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09日 09:36 作者 傅万夫
 

  近日,河南平顶山一开发商将房管局告上法庭,要将一名房主的房子强行征收,在两级法院三次审理最终作出对房主有利的判决之后,因开发商“情绪激动”,平顶山市人民法院竟然再次立案,要对这一案件进行第四次审理,而这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4月8日 新华)

  我国法律规定,对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实有错误,可以申请重审,但同一案件的重审只能再审一次。既然该案件几经回合后,作出了符合法律的判决,平顶山市人民法院就应该依法办事。可是,公正的判决面对开发商“情绪激动”,却显得胆战心惊,法院居然不惜违法对案件进行史无前例的“四审”,不得不让人颇为好奇:到底是什么力量助推法律尊严的捍卫者居然“冒法律之大不韪”,而向一个开发商示弱?

  事实上,当地法院的被动之处在于:他们依然没有认识到法院所肩负的社会责任。说白了,案件的审判,不仅是对某个个体负责,更要维系法律在社会中的价值和地位。如果没有这种大局意识,只是局限在为某个个体争取利益的小范畴纠结上,任何情绪激动都会让法律卫士们胆战心惊,甚至导致法律尊严荡然无存。如果法律的尊严以及附属的公平性、权威性都没有了,法律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价值自然就无从谈起了。

  通俗地讲,法律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是每一个个体都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法律的这种约束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尊严。而所谓法律的尊严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法律应该是庄重威严和受人尊敬的。法律的这种权威性,是需要法律工作者在执行过程中逐渐积累的。如果法律都能做到“王子犯法与民同罪”,那其本身所产生的震慑力,会让很多人折服,长此以往,其权威性自然也就形成了。其二,法律应该具有不可侵犯的地位和身份。这种地位是需要国家机器来维护的,谁违反了“游戏规则”都需要受到惩罚,不管违法者是游戏规则的执行者,还是玩家。这是维系法律约束力的最直接表现,也是保证“游戏”能够进行下去的必要条件。

  法律之于国家、之于社会以及之于个体的价值和尊严,要求与法律有关的所有人都无条件服从。你可以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但如果判决程序符合规定,那只能反思自己的想法是否存在错误;但对于判决方,也就是法律的执行者,在法律程序正义下,对法律有任何亵渎,都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如果执法思维和意识不能做到专一,如“墙头草”般翻来倒去,很容易损伤法律的尊严,最终伤及法律的筋骨,而造成无法挽救的社会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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