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一遇到事,情绪是最重要的,比如在媒体和官方语境中最常见的“受害人情绪稳定”。当然时常作为弱势的受害人,情绪一稳定社会就和谐了。但是备受恩宠的开发商则不然,情绪一激动,当地法院就乱了套。
昨日《潇湘晨报》报道,河南平顶山一开发商将房管局告上法庭,要将一名房主的房子强行征收,在两级法院三次审理最终作出对房主有利的判决之后,因开发商“情绪激动”,平顶山法院竟然再次立案,要对这一案件进行第四次审理,而这已经违反了法律关于案件诉讼次数的规定。
开发商激动,料想业主也不会平静,为何法院违规立案只为开发商情绪激动,而撇开业主的权益于不顾呢?一个简单的法律常识是,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次数只能是一次,也就是说根本没有四审的说法。于是,一个很容易关联起来的想向产生了,开发商一激动,开发商背后所暗藏的权力和金钱就会有很大的情绪。
当然这只是一个表象。其实不论开发商和背后的权力如何激动,法院凭借法律必须的公正和独立的审判权,完全没有必要违背法律而为。之所以开发商情绪激动,法院违规再审,实则是在司法不能独立的背景下,法律本身带有的情绪在作祟。
于是,很多地方“因言获罪”的案件频发,跨省追捕的丑闻不断上演,甚至村妇回敬领导一句“全家都是母老虎”,也会动用司法将其拘留。当然,可以说以上种种都是官员情绪的产物,权力恶化的结果。
官员、开发商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个体有些激动这能理解,如果激动过当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就应该问责了。但官员、开发商激动,法律却跟着权力和金钱一起激动,全然不顾及民意与程序的正义,违法立案、以法律正义的名义违法。于是,一个很值得人们担忧的问题产生了,当民生遭遇到带有情绪的法律时,我们该如何去应对呢?
一个个关于法律黑色幽默的上演,并不是缺少法治以及法治所必需的程序,而是在执行过程中法律往往是根据权力和政治的需要而进行的,即便有些时候看起来是为了顾大局谋发展,其实最根本的目的仍然是法律成了权力寻租的工具。
温家宝总理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法律是维护公众利益的最后底线,如果连法律都要看金钱、权力的脸色行事,公众的利益更是一种奢谈。
带有情绪的法律着实让公众的利益很受伤,它也必须从感性回归到司法本具有的理性之中,排除权力和金钱的急躁情绪和“单方面的意思”,使之真正成为约束权力脾气的绳索,成为切割资本与公权利益纽带的工具,这才是正道。否则,当开发商“情绪失控”,那公众的利益岂不更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