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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英:重罚“恶意透支”不能轻罚“恶意发卡”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6日 09:23 作者 张海英
  张海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联合发布了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依据《刑法》规定,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追究刑事责任。

    央行今年二季度报告显示,截至第二季度末,信用卡透支余额持续大幅增长,总额达到1879.23亿元,同比增加77%;而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也在继续增加,与第一季度相比增长了16.2%。可见,信用卡坏账风险在不断增加。两院的《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意在打击信用卡犯罪。

    信用卡“恶意透支”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给银行带来大量不良资产,用法律严惩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仅仅重罚“恶意透支”还不够,必须要对发卡环节加强监管。众所周知,各大银行为了“跑马圈地”,信用卡发放审查流于形式,既没有对申请人进行实质性审核,也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且提供的信用额度较高,这无疑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恶意透支的机会。我以为,与其在恶意透支之后严惩,不如在源头上严把发卡关。

    遗憾的是,“恶意透支”成了曝光率极高的词并进入司法解释,而“恶意发卡”却没有享受这样的“待遇”。但恶意发卡在现实中是广泛存在的,即商业银行明明知道某些申请人(如大学生)不具有还款能力,或故意诱惑其办卡,或放松审核,或强制性办卡,以达到抢占市场的目的。比如,西安某高校1万多名大学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制办了信用卡。这种现象就属于 “恶意发卡”,同样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我国早就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恶意发卡”也有罚则:发卡银行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标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关于银行卡风险管理,该办法规定: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但目前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不断增多,却鲜见有恶意发卡的银行被惩罚。

    更重要的是,现有法规对“恶意发卡”行为处罚太轻,不足以约束商业银行。今年7月,银监会发出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其中包括一系列的“禁止”与“不得”:禁止银行对营销人员实施以单一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卡(附属卡除外);信用卡未被激活之前,银行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对发卡银行依然缺少实质性的利害制约。

    既然要重罚信用卡 “恶意透支”,显然不能轻罚“恶意发卡”,金融监管部门必须思考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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