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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6日 07:32 作者 叶勇;邹靓
 
  ⊙记者 叶勇 邹靓 ○编辑 阮奇 
  
  为进一步打击信用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透支”增加两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说,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孙谦解释说,“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金额方面,“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至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100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今年出现3万个套现案例
  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认为,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将有力打击猖獗的信用卡套现。
  刘廷焕介绍说,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套现商户串通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实际上是对金融秩序的扰乱与侵犯。套现资金游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脱离了监管层的管理视线和控制,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给国家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不稳定因素。
  仅2009年,中国银联已向各成员银行发布了超过10万条疑似套现信息提示,约3万个套现案例被确认。 
  在回答记者关于“目前信用卡坏账持续上升以及其对金融体系冲击有多大”的问题时,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指出,从最近的情况来看,确实存在一些信用卡半年未偿款率或者延滞率上升的情况,但有风险并不等于有坏账损失。因为未偿款可能在到期之后的某一天得以偿还。李东荣表示,从我国目前银行卡管理来看,整个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较为健全和完善,发生风险的部分与整个信用卡交易量相比,比例非常小,不会对银行的正常经营和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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