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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宜逊:企业所有制结构调整应遵循三准则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1日 16:12 作者 应宜逊
    “国进民退”,是时下流行的经济热点话题。大批国企尤其央企,在多个竞争性行业的整合和突进,正在引发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议论。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当前的“国进民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所有制结构总是在不断地变动,有时变动得快些,有时变动得慢些。变动的根本动因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当然,变动过程中也不乏“试错”。推动“变动”的力量既有直接来自于市场的力量,也有来自于政府的力量。一时间的“国进民退”或者“国退民进”,都不是判断“变动”合理与否的最终标准。判断的最终标准只能是,是否有助于促进全社会的“效率与公平的优化结合”;也就是,是否既能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又能促进社会和谐与人民生活改善。我国目前虽然“市场取向”改革之路尚未走完,在相当时期内,“国退民进”仍然是大趋势;但是,也不能简单地把一时间的“国进民退”统统判为“倒退”,也必须用“最终标准”来衡量。这好比黄河是从西向东流的,但是不排除有个别向西流的河段。并且,如果没有这些向西流的河段,黄河之水可能永远到不了大海。但是,由于“最终标准”———促进效率与公平优化结合———太“宏观”,应用起来很不方便,因此有必要分拆成下列三个准则。
  首先,生产资料所有权或控制权,下同的易手,是否提高了产出效率。
  从社会全局看,某一部分生产资料属于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产出效率。当然,这个“产出效率”不能仅仅是短期的,还必须是中长期的;同时还必须考察“外部”影响,尤其是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人们通常说,“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应当是民营的,公共产品及自然垄断领域中的企业应当是国营的”,就是依据这一准则所得出的“经验性”结论。但是,这一结论的正确性是相对的,实际情况还要复杂得多。“民营”的效率究竟在多大领域中超过“公营”,除了行业性质外,还要取决于法制的完善程度、国民素质、资源状况等等。比如,在美国,铁路、煤矿都可以私营;而在英国,煤矿的“私有化”就行不通,只能“国营”;在日本,铁路“私营”也行不通,只能“国营”。在美国,甚至连监狱也可以交给私人去办,而且办得比由政府自己管理时更规范、更有效率。还有,如果一个私人企业的规模偏小,达不到某个竞争性行业中的规模经济下限,那么,其产出效率恐怕也未必能够高于达到规模经济要求的国营企业。从这一准则考察,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偏重于短期效率,相对忽视中长期效率,尤其是相对忽视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迟迟不愿消除某些竞争性行业中的国企垄断。
  其次,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交易过程必须公开、公正、公平。
  企业产权的交易过程必须“透明”,不能“暗箱”操作;交易应当在较为完善的市场中进行,各种主体可以平等地竞争;在交易过程中,不仅仅是交易主体参加,而且还要有相关利益者参加,尤其是职工群众参加,不能使他们的权益因企业所有权的交易而受到伤害。在我国当前的企业产权交易中,正是严重偏离了这一准则。在前几年的国企“改制”中,最严重的问题便是交易不“透明”,自卖自买;是缺乏企业普通职工参加,以至于他们的权益严重受损。“通钢”事件的实质也就是职工群众的权益被严重漠视、受到严重损害。当前山西省煤矿的重组中,过度使用了行政强制力,忽视了公平、公正,忽视了市场,以至于那些许可证手续齐全的民营煤矿也都被以垄断低价“一刀切”地整肃了。还有,在房地产竞标中,民企与国企在资金来源上就是不平等的,国企尤其央企,有国家财政和大银行的大力支持,坐拥重金,令民企汗颜扼腕,等等。因此,当前应当认真遵循这一准则,努力纠正上述种种问题;同时,还应当通过股票市场,将某些竞争性行业中的国企股票出售给公众,进而实现“转制”。
  最后,新增价值转化为个人收入时,必须“切一刀”,以策社会公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交易的基本动力是经济利益,进而通常地,交易的结果势必造成一批受益人。这批受益人有国企的高管、民企的老板和高管,甚至还有国有垄断企业的员工,等等。有“受益人”是正常的、合理的;但是,他们因此而增加的收益必须受到“调整”,要“切一刀”,要不然就会使社会贫富差距过于扩大,从而损害社会公平,进而损害效率。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受益人”们的个人收入调整力度还远远不够。因此,应当切实加大这个“调整”力度,个人所得税还需要进一步“抓大放小”;各种公款消费与各种福利还有待于真正进入“调整”范围;对于高消费品和奢侈消费品的“消费防范”还需要切实加强,等等。
  作者系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教授,浙江省资本与企业发展研究会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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