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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路桥收费岂可任意“创新”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30日 10:18 作者
 

  不管怎么看,变着法子让百姓掏腰包的路桥费,都与已经废止的养路费如出一辙

  兰州路桥费又要开征了!这回一征就是18年。

  盯着这笔可观收入的不只是兰州,其他几个地方也曾“想到了一块儿”,不过叫“通行费”而已。名目不同,但殊途同归:不管你的车辆是否上路,每年都要缴纳固定的费用。干吗用?为当地政府“偿还贷款”。

  复征路桥费,可曾问民意?网络的呼声、车主的抗议已经作出有力的回答。兰州市有关部门之所以不为所动,或在于他们自认为找到了法律的“尚方宝剑”——

  第一,国务院法制办今年6月2日答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仅是对收取通行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至于收取通行费的具体范围和期限,应当由你省人民政府进一步作出规定。”据此,他们有权把该条规定的“大型桥梁、隧道”背后的“等”字解释为“道路”。第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用贷款集资新建的桥梁、隧道和道路……可向过往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以偿还贷款”,据此,他们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合法。第三,甘肃省政府11月6日正式行文批准该市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后,兰州市政府进行了及时发布,程序合法。

  三条理由,是否确实如上所述,“于法有据”?

  首先,看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这里的“等”字是放在大型桥梁、隧道之后的。从语义学上理解,这个“等”代表的应该是与大型桥梁、隧道相当的、耗资巨大的、并非常见的交通设施,而不是随处可见的“道路”。把范围大得多的“道路”与桥梁隧道混为一谈,变相扩大收费范围,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其实仍然是对该条第二款的一种重复,并未对收取通行费作出明确赋权。

  尤为重要的是,1998年施行的《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2004年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这就意味着,公路收费改为依法征税是大势所趋。

  还是网民目光如炬:兰州市目前并没有一座所谓“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却要全城收费,道理何在?如果经济困难可以作为收费的理由,岂不是全国所有的基础设施建设都可以向老百姓强行摊派?实体上硬伤重重,程序上呢?连省政府法制办的领导都没有看到这份文件的原文,这又如何能让公众信服?

  尚未问法治,收费何太急?

  怎么看,变着法子让百姓掏腰包的路桥费,都与已经废止的养路费如出一辙。今年燃油税改革之后,养路费等六项收费被取消,但收费还贷的公路,还留下了一个逐步有序取消的尾巴。解决这个“烂尾”工程,只能靠提高财力,依法办事,而不能任意进行收费“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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