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这次会议的成果将直接作用于此前15个中央部委汇总形成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意见》,这表明自4年前发布“非公36条”以来,中央政府在改善民营经济地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上,为进一步探索更具现实操作性的政策而做出努力。
此次《意见》讨论的背景,是中小企业数年来面临的融资难题因金融危机又有所加剧。去年四季度开始的4万亿元经济刺激一揽子计划和数万亿元的信贷投放,尽管在保增长上见到成效,但中小企业受益有限,其融资空间还有收窄的趋势,这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企稳向好,不利于“保增长、保就业”政策目标的实现。
据了解,《意见》初步汇成了20多条建议,并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条件、深化中小企业改革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等为重点。与“非公36条”相比较,《意见》突破了倡导性的意义,更具建设性。
2005年,“非公36条”的发布,使非公经济首次获得了同公有经济公平竞争的机会,也标志着我国在民营经济扶持政策上进一步扫清了思想障碍,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阶段性需要,为民营经济敞开了“玻璃门”,为中国企业创造力的释放提供了政策环境。
但是,由于缺少更为具体的扶持办法,从4年来的实际情况看,“非公36条”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作用还不尽明显,效果也并不理想――其作用更多地体现在为民营经济“正名”的层面上,标志性作用大于实际意义。比如,“非公36条”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以及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等”。现在看来,中小企业在上述领域存在“想进而进不了”和“让进又不想进”的两难境地。
中小企业在我国企业总数中占据99%以上的比重,提供了75%的就业机会,贡献着60%以上的GDP和45%以上的税收,占我国出口额的60%以上。而中小企业中的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这也是4年前针对民营经济的“非公经济36条”,其服务的实体对象是中小企业的主要原因。
中小企业发展的困难最突出的表现为融资难。而对于融资难的问题,需要从中小企业自身、金融机构和政府三方找原因。
就自身而言,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投资能力、盈利能力及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差,与同类大企业相比处在劣势地位。这一现实不仅在中国如此,在全世界亦很普遍。就金融机构而言,商业银行与其要服务的各类企业一样,也是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其本质也是企业,必然逐利避害,倾向于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放贷风险低的服务对象。即大银行必然匹配大企业,完全要求大银行服务小企业并不现实。就政府而言,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政府主导的投融资规则在执行和实施中还存在着偏差,还没有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此外,政府自身职能转变的不尽如人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小企业探索自身发展道路的空间。
所以,要想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老大难问题,需要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三方“三管齐下”。中小企业仍需修炼内功,扬长避短,比如发挥在创新方面的优势。金融机构应改进其服务结构的不合理之处,比如逐步建立更多的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以顺应和匹配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而政府,则应一面继续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保障实施,另一面着眼于自身职能的转变,加快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