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每日经济新闻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24日 08:35 |
作者: |
卞广春 |
| |
卞广春 23日上午,成都市中院对去年“12?14”特大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司机孙伟铭死刑。 孙伟铭当庭表示要上诉。这当然没问题,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29岁的孙伟铭一是没有驾照,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辆的基本资格,二是属于醉酒驾驶。这两点均严重违反了驾驶机动车的禁忌。更何况,由于孙伟铭的直接原因,造成了4死1伤。 无独有偶,7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明宝批准逮捕。张明宝也是严重醉酒驾驶,撞死5人,撞伤4人。之前,对案件如何定性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大家知道,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从量刑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低刑罚、最高刑罚有着较大区别。孙伟铭要上诉,显然是以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偏重了。事实上,这样的量刑,对比其他国家对酒后驾车致死伤多人的惩罚,仍然是偏轻的。 前不久,针对酒后驾车频频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罗毅两位律师曾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笔者以为,提出这一建议很适时宜,也有很强的可行性。李刚、罗毅两律师提出的“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对当事人的处罚,与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许不会有太大的出入,但其罪名出现的意义将超出量刑本身,更能警示世人,提醒人们杜绝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控制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