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每日经济新闻 |
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09日 08:58 |
作者: |
黄湘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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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湘源 一毛不拔的“铁公鸡”,终于遭到基金投资者提起的索赔仲裁申请,这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史上破天荒的第一个“分红门”事件。 “铁公鸡”并不是上市公司的专利,作为代客理财专业户的证券投资基金中,也不乏这种一毛不拔的“铁公鸡”。根据Wind资讯统计,从2007年1月1日至今两年多,从未进行过分红的开放式基金有16只,涉及13家基金公司。它们在连续盈利的2006年、2007年中合计截留了高达810亿元的可分配收益,其中南方稳健2号基金不过是一个较为突出的典型。自2006年7月成立至今,该基金从未向持有人分过一分钱红利,却无视基金投资者自主选择红利分配方式的意愿,擅自将应当分配的现金红利进行再投资造成损失。 基金不分红总是能找到很多理由,比如说,不分红“为了给投资者创造更大的价值”,就会“打乱基金经理的投资节奏”等等。可是,当南方稳健2号基金将2007年末可供分配的97.35亿元截留不分,且再次投入二级市场以后,不幸的是,随着市场行情的逐渐转熊,到了2008年三季度和四季度,即出现合计30.71亿元的净亏损。换言之,就连原本属于基金持有人的红利可能亦已灰飞烟灭。 其实,基金公司有了收益而不及时分红,与其说是“为了给投资者创造更大的价值”,不如说是为了方便自己更多地提取管理费。由于基金公司提取管理费主要是根据资产规模提取,因此,基金公司更愿朝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进行考量,不愿意由于其所管理的资产缩水,而相应地减少可以归自己所支配的管理费收入。 基金公司的“铁公鸡”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基金管理体制上的问题。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比较严重的、有别于公司制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这种状况不利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有碍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业内有识人士建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应考虑引入公司制基金形式,使基金持有人或者股东有权启动股东大会程序,制约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行为,并通过决议促使董事会做出红利分配的决定。 基金“铁公鸡”行为违背基金合同,侵害基金投资者利益,但是,由于基金合同系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的三方协议,其中即使记载了仲裁条款,基金投资者也不是仲裁条款的签字人,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没有仲裁条款,很难有效地启动仲裁程序。在诉讼程序上,基金投资者若以合同纠纷为由而提起诉讼,同样存在适格当事人的问题。如何打通司法救济通道,包括人民法院的诉讼机制、仲裁机构的仲裁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己的分红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也是我国证券投资者维权司法实践道路上所遇到的一个新问题。 不过,正如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所指出:“关键问题出在基金行业的垄断上,如果不实行审批制,而是实行市场的优胜劣汰,就不会产生这些问题。”要想规范基金分红行为,就必须触及基金发行行为的市场化改革,只有这样,基金的利益倾向才会朝有利于基金投资者的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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