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08日 08:59 |
作者: |
谈儒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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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以小额贷款为主。由于金额小、客户分散,对农村金融机构来说,在经营贷款业务时,单位费用比较高(因为分母小)。 当前,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受到管制,特别是仍存在事实上的利率上限,这种局面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行为出现“异化”:贷款发放建立在贷款无风险的前提下。 在现实中,我们看到,哪个地方引入了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或贴息政策,哪个地方的涉农贷款规模就明显增加。 农村金融机构将贷款风险转移出去,从而金融机构并不是自担风险的主体,这与农村金融改革的理想相去较远。但在目前体制下,将风险外移,对农村金融机构来说是无奈之举。如果不这样做,靠贷款低得可怜的收益难以覆盖全部成本和可能的风险。 在笔者看来,农村金融机构在利率决定上缺乏充分自主权,受到各种政策法规的束缚,至少有以下不容忽视的危害: 一、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过于保守。不承担任何风险,应不是金融行业的本质。在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面前,我们感悟到过度冒险对金融业甚至实体经济来说是场灾难,但不能因此否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功能。 要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必须首先创造条件让其承担一定的风险。在贷款利率不能补偿风险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左右两难:在不发放贷款的情况下,怎能保证赢利?而在发放贷款的情况下,如果项目被证实“成功”,则其获得相应的贷款收益(等于贷款本金乘以贷款利率),这块收益是固定的而且不高;如果项目被证实“失败”,则其面临贷款损失,导致本金无法全部收回。从理论上讲,有可能出现贷款全部损失的情况。这意味着贷款风险巨大。因此,由于收益与风险的极其不对称,如果没有外力的作用,金融机构的行为就会“扭曲”:为了避险,不做贷款。 笔者认为,如果金融机构长期不承担风险,其抗风险能力就得不到真正提高,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就大打折扣。实际上,只要解除利率管制(如果当局觉得在全国范围内解除利率管制,面临的不确定性太大,那可考虑率先在农村解除利率管制),金融机构由于收益变得有吸引力,就愿去冒险。 事实也会证明,在贷款利率更具弹性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无须刻意追求零坏账率、零风险容忍度。只要绝大多数贷款项目能够获得成功,金融机构的利润就有可靠的来源,不仅可补偿风险,也可赚钱。 二、利率被人为压低,会诱使金融机构更加“短视”,不愿与借款人建立长期的特别关系,使借款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大量研究显示,针对我国农村的实际状况,关系型融资可能比保持距离型融资更加适合农村的需要。关系型融资强调的是“软信息”和感觉,而保持距离型融资更多强调事实和证据(比如一些财务指标)。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主要基于与客户的相互信任,而这种信任是长期合作和双方相互作出承诺的结果。利率低对关系型融资的损害不言而喻,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①利率低意味着金融机构赢利少,无力支付额外的费用去建立关系;②在低利率的形势下,金融机构更加关注短期的生存问题;③关系型融资强调的是交易双方通过建立关系来缓解信息不对称并将风险降低,而在低利率下金融机构根本不会承受风险,从而关系型融资的“根基”不存在。 三、利率被压低会延缓正规金融对非正规金融和非法金融的替代过程,有碍农村金融改革的推进。 衡量农村金融改革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正规金融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对非正规金融和非法金融的替代。由于利率低下,正规金融会有选择地发放贷款,将单位成本高或风险高的项目剔除,只会选择其所谓的优质项目予以信贷支持。现实中无情演绎的“马太效应”,是其真实写照。那些被正规金融拒之门外的弱势群体被迫寻求民间金融的支持,甚至铤而走险,走上非法集资之路。 问题的症结在于低利率造成正规金融漠视某些群体的正常信贷需求。在建立普惠制农村金融体系成为改革目标的今天,金融机构的信贷歧视多么不合时宜! 政府应适时考虑解除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率管制。其实,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贷款需求通常呈现季节性、临时性的特点,其贷款期限并不长。在对江苏阜宁农村合作银行的调研中,笔者发现,其所有贷款均在1年期以下。由于贷款期限短,即使贷款年利率较高,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也不算多。也就是说,对农村借款主体来说,信贷服务的可及性,远比信贷成本重要。 解除利率管制,让农村金融机构尽早享有应有的定价自主权,机构和借款人都会从中直接受益,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指一种变化,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式的制度变迁。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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