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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效仁:盼尽早形成刚性分红制度约束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05日 08:01 作者 刘效仁
    ⊙刘效仁 
  
  早在去年8月中国证监会就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再融资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由原来的“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提高到30%。这被视作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新华时评就认为,此举“将使公众投资者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有利于我国股市稳定健康发展”。因为,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从股民那里获得资金,同样,派发红利来回报股民也是天经地义。
  何谓“天经地义”?普世价值观和市场观之谓也。基于此,更早于2004年,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就要求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直到此次重提并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正是对股市游戏规则的重申,亦是对投资者权益的应有尊重。
  依据2008年度报告所提出的分红方案,盐湖钾肥以每10股派现金16.72元(含税)列在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第一位,也是该公司史上最大的现金红包。与此相反,金杯汽车却连续15年一毛不拔,成为A股市场上“最长寿的铁公鸡”。上工申贝、中路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也已连续10年不分红。如果说,不少上市公司在2008年净利润减少、行业前景不确定的情况下,增加现金储备尚可理解,那么“连续10年不分红”就不仅是“吝啬”,而是对股民权益的漠视了。
  多年来,证券市场各项制度建设一直滞后。分红派利虽早就出现在相关的规章之中,但长期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刚性约束力。由于上市公司处于股权多数或相对多数地位,分红不分红,分多少红利,何时分红都由上市公司说了算。结果,即便是沪深股市上最赚钱的上市公司,股民也难以合理分享公司成长成果。
  事实早已证明,许多上市公司包括国家控股的大公司,缺乏应有的资本良知和担当社会责任的勇气。像贵州茅台、盐湖钾肥那样的慷慨大方,表现出的大局意识和回报理念,无疑是可贵的。然而,要让其他公司紧跟其后恐非易事。显然,目前的分红,尚未能形成刚性的制度约束力,以至于上市公司是否分红全靠自觉自省和自律。这也正是公众和舆论最为担忧的所在。
  强化分红制度的刚性和约束力,已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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