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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卓瑶:不可夸大“民间借贷合法化”的作用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24日 14:31 作者 纪卓瑶
     近日,央行表示正在加快制订《放贷人条例》,社会关注已久的民间借贷问题有望得到重大突破,企业和个人都可能成为“只贷不存”的放贷人。有专家认为,数万亿民间资金有望盘活,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
  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合法化被寄予厚望不足为怪。但在笔者看来,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深层意义在于依法规范,并非能盘活数万亿民间资金,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首先,“合法化”意味着民间借贷门槛的抬高。虽然“个人放贷机构”注册门槛尚不清晰,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个门槛不会太低。此前有媒体称,央行将民间放贷业务的准入门槛设定在千万元以上。这就是说,有资格放贷者只是极个别人。而从我国经济结构的现状来看,大凡资产数千万的富人几乎都拥有自己的企业。在金融危机的今天,他们同样也面临发展和资金周转问题,不可能一哄而起投资放贷业务。
  其次,“合法化”未必能够带来民间借贷的“活跃”。虽然我国民间剩余资金数字十分庞大,民间借贷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着潜在的巨大力量。有调查显示,近年民间借贷总量占GDP的6%至7%,相当于金融机构贷款额的4%至5%。但值得注意的是,大量的“民间借贷机构”是依靠高息揽储放贷。而制订中《放贷人条例》规定“个人放贷机构”必须是自有资金,“只贷不存”。由此可以想见,“个人放贷机构”合法未必就“活跃”。再者,“合法化”的高利贷中小企业也未必能承受。此前报道称,“个人放贷机构”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虽然这个利率比目前的“民间借贷机构”高利贷利率低得多,但在金融危机的今天,对于本身就处于水深火热的中小企业而言,要其支付比银行贷款高几倍的利息为代价的融资,依然是一个十分艰难的选择。除非真的需要紧急周转才会考虑借钱,否则只怕得不偿失。
  总之,“民间借贷合法化”只是中小企业融资一个补充。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政府还必须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比如,由地方政府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通过政策引导鼓励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银行主渠道的作用。不可高估“民间借贷合法化”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
  (纪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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