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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晟:发行地方债要对百姓负责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20日 13:42 作者 潘晟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安排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报告》有关情况的汇报。如果报告最终通过审议,这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度允许地方财政预算出现赤字。还有消息称,2009年地方债的发行总额度可能为2000亿元,将采取中央代发代还的方式发行。目前各地方政府正在向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上报额度,这项工作预计在今年全国两会之前完成。这也就意味着,之前一直被大家热烈讨论的地方债最早可能在二月底得到放行。
  地方债发行的确有其必要性。目前我国经济依然面临着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巨大压力。全球经济体的不景气使得我国出口乏力,而且依然没有好转的迹象,数据显示,我国1月份出口额下降了17.5%。而在国内,由于居民收入以及对于未来收入预期的下滑,使得短期内居民的消费意愿难以提振,而以房地产为代表的民间投资依然萎靡不振。在此背景下,政府则需挑起“保增长”的重任。为此,国家出台了4万亿投资计划,这又对地方政府的资金配套能力提出了挑战。据有关部门测算,2009年地方政府的资金配套任务将达6000亿元,而其配套能力只有3000亿元,缺口达3000亿元。所以在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客观约束下,地方债应该说是一个筹集资金的有效途径。
  根据《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允许出现赤字和发行政府债券。此次迫于提振经济的需要,国家采用代发地方债的方法来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也是权宜之计。非常时期使用非常手段是必要的,但更应该注意有关的风险控制和项目监管。发行地方债是为了地方政府更好地配合国家投资计划,更好地拉动经济,说到底是为了保证百姓的生活水平能够平稳地提高,切不可因为盲目发行地方债而使纳税人最终为政府买单。
  在发债前,国家应对各地方政府的债务情况有明确了解。目前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出现赤字,但在产业升级和结构转型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多多少少都会直接或间接借入内外债务。再加上有些地方政府的预算科目比较混乱,甚至存在一些只记录了“类”的项目。而根据相关法律,我国预算草案科目分为“类、款、项、目”四级,无从审查的糊涂账对于明确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形成了不小的压力。这些长期累积的隐性债务和显性债务虽然没有具体的统计数据,但也具有不容小视的规模。如果尚未理顺这些账务,就盲目发行地方债,很可能会使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失去控制。
  而且,根据《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现在虽然国家为地方债开了闸,但是这一原则仍然应该贯彻。发行债券的钱最终是要还给纳税人的,之前的中农信关闭、广国投破产、海南发展银行关闭、北海市等12家城市信用社整顿等金融事件都给地方债敲响了警钟。而且地方债实际是在用政府的信用作担保,一旦发生债务危机,最终还是要中央政府兜底。所以,中央、地方和市场在发债时一定要严格监管,防止过度举债的发生。同时也要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定期公布发债筹集资金的数量、投资项目的情况,让百姓做到心中有数。
  同时,发行地方债绝不是撒胡椒粉,一定要严格控制资金的使用方向,保证资金落到实处,落到真正能够拉动经济增长的项目头上。对于地方财政来说,办公和人头经费支出一直比较庞大,发行地方债之后绝不能将发债筹集的资金来填补这个窟窿,严格遵守“发债资金只能用到中央财政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项目以及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的原则。而且,在具体项目选择上,要对项目的效率进行审核,钱并非花出去就会对经济发展产生正面效果,而是要将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才能切实地在“保增长、保民生”的战役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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