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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晓红:三鹿破产 “后事”难了
来源 新财经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05日 14:14 作者 崔晓红
    关注三鹿集团破产一案,焦点不在破产本身,而在于对众多“毒奶粉”的受害者作何交待?他们能不能成为优先获赔的对象?三鹿集团破产之后,谁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2008年12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王建国郑重宣告,三鹿集团进入破产程序。
  三鹿破产了!曾经的中国乳业巨头行将就木。对这样的企业,我们并不感到可惜,从道义与情感上讲,这样的企业就算“死”上几回,恐怕也难解消费者心头之痛。
  破产并不意味着三鹿事件的结束,而将是另一个漫长历程的开始,诸多问题不可能也不应该随着三鹿集团的消亡而一了百了,也引发出更多新的问题与思考。三鹿破产,留下的问题很多。巨额债务如何偿还?对经销商的还款承诺能否兑现?对于“内定”的收购方三元的收购计划有什么影响?在三鹿破产过程中,政府将充当什么角色?等等。
  这其中,社会关注的焦点无疑是对“毒奶粉”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受害群体能不能成为优先获赔对象?三鹿集团破产后,谁来保障他们的权益?这成为本案有别于一般企业破产案最特殊的地方。
  经销商优先获赔,违反基本法理三鹿集团破产的消息传出后,一些经销商跑到三鹿集团索要货款,这些经销商在召回问题奶粉时为三鹿垫付了资金。据报道,2008年12月21日,有近百名经销商聚集到三鹿集团,22日又有近200名经销商到河北省信访局上访,23日又有近300名经销商到河北省政府上访。
  对于拖欠的经销商的货款,王建国副秘书长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自9月12日三鹿集团向社会公开召回问题产品至10月31日,共召回产品总值近10亿元。为顺利召回问题产品,确保问题产品不扩散并实施销毁,市政府在省政府的支持下,积极协助企业于10月10日筹措3亿元资金,给每位经销商解决了30%的货款,同时与经销商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于2009年1月10日左右再支付经销商30%货款,剩余部分等企业正常生产半年内全部付清。并承诺,“如企业筹资困难,政府将积极协调给予保证”。
  政府的承诺让经销商们放了心,也招致了一些疑问。不少人认为,政府的这一做法,是好心,但却未必能办好事。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尹正友律师在接受《新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政府作出这样的承诺不妥,甚至有越权的嫌疑。他说:政府对经销商没有赔偿义务,相关部门有监管的责任。如果经销商销售的产品有问题,会损害消费者的健康,相关部门应当勒令经销商停止销售,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经销商的损失谁来承担?就这个案子来说,三鹿集团和经销商之间是有合同约束的,依据现行法律处理即可。如今,政府作出这样的承诺,很容易使自己陷入两难境地:如果不履行,丧失诚信;如果履行,依照现有的破产制度,存在障碍。
  黎雄兵,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是三鹿奶粉受害者律师援助团成员。他认为:对部分债权人在清算程序之外进行单独清偿是严重违反破产法规定的。他对政府的承诺行为很不认同。他说:三鹿集团的经销商、供货商,在一定程度上是“共犯”,依法应当与三鹿集团一起承担对受害者的连带赔偿责任。相对于奶粉消费者,经销商、供应商是三鹿奶粉产销关系中的内部债权人,不具有对抗消费者债权的法律效力。因此,经销商债权、供应商债权均不得享有受害者债权同等位阶,不能在三鹿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与奶粉受害者同顺序受偿,更别说优先清偿了。“受害者(债权人)主张权利,居然与对我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债务人‘同台竞技’,这显然违反了基本法理。”
  “毒奶粉”受害者应该优先获赔对于公众最为关心的,三鹿集团破产以后对“毒奶粉”受害者的赔偿问题,王副秘书长在新闻发布会上未作说明。
  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相关法条规定,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一般情况下,对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下:首先是破产费用,然后是职工工资、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接下来是政府税费,最后是普通债权。对“毒奶粉”受害者这样的侵权之债,《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这一点上,本案对《破产法》提出了一个新课题。
  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受害者的索赔只能纳入普通债权。而普通债权通常不可能获得全额赔偿。“果真如此,受害者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显然也有失公平。”尹正友说。
  尹正友表示:对问题奶粉受害者的赔偿是一种侵权之债,因为奶粉质量有问题,对消费者的人生安全造成了损害,也是一种侵权。基于这种侵害所产生的债权,应该具有更优先的清偿地位。“人民的生命健康,毫无疑问,比财产更重要。”黎雄兵同样认为受害者应该获得优先赔付,而且“不仅应该优于经销商、供应商等,还应该优先于国家税收。我至今没有看到三鹿集团是否拖欠政府税款的消息,如果有,也应该放在后面。”他的理由是:在这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重大行政责任,应当对受害者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政府税收相当于国家债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三鹿集团欠缴的国家税费不能对抗受害者债权而获得同等或者优先顺序破产清偿。因此,三鹿集团欠缴的国家税费以及三鹿集团欠付的经销商、供货商货款等债权,在受害者的赔偿债权未获得足额清偿前,无权获得破产清偿。“这与其他企业破产情况不一样。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与国家是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因此,法院及相关机构在处理本案时,应该看到本案特殊的法律背景和法律关系,机械地套用法条不合适。”事实上,就算“毒奶粉”受害者获得了优先清偿,也仍然存在问题。依据现行《破产法》,破产资产清偿的是已经发生的债权。三鹿集团破产以后再出现新增患者怎么办?对此,尹正友律师建议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建立一个赔付基金。可以从三鹿集团现有资产中切出一块,设立一个基金,对因三鹿奶粉造成的现实和预期的受害者进行赔偿。
  设立基金不能剥夺受害者的诉讼权不知是巧合还是刻意安排,就在三鹿破产消息传出几天后,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对外透露,三鹿集团等22家责任企业愿意向患儿主动赔偿,对近30万名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目前赔偿费用已经到位。同时,22家奶企还共同建立医疗赔偿基金,报销患儿后遗症的治疗费用。据媒体报道,截至目前,22家责任企业共拿出资金11亿多元,其中9亿多元用于患儿的一次性现金赔付,另外2亿元用于设立医疗赔偿基金,赔偿至患儿18岁前的后继诊疗费用。
  22家奶企共同成立的医疗赔偿基金与三鹿破产有什么关系?设立这一基金是否为三鹿破产“善后”?这其中的联系耐人寻味。
  尹正友律师认为共同基金的成立与三鹿破产有一定联系,它在一定程度为三鹿集团的破产减少障碍,至少不能排除有关部门有这样的想法。“这一做法可以从法律上规避一些问题。22家奶企联合成立基金,这是一种准保险的性质。受害者只要履行相关手续就可以直接从基金领取赔付款,而不用直接找三鹿。”如果此基金能让受害者通过更便捷、更经济的方式获得赔偿,就值得肯定。关键在于,此基金能否真正起作用,而且是在不损害受害者正当权益的前提下?对此,律师表示担忧。
  黎雄兵说:“这个基金的建立对解决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基本上起不到任何积极作用,它只报销医药费,只是补偿一些费用,并不涉及到赔偿。而且,怎么报销,也没有具体细则。”他特别强调一点:“基金的设立不能剥夺公民的起诉权。《民事诉讼法》说得很清楚,公民具有起诉权。受害者怎么能相信某个基金一定会保证他们的权益?如果不报销,必然要走诉讼道路,起诉谁?法院能不能受理?这很难让人信任。目前,受害者的诉讼请求,法院都没有受理。”据黎雄兵了解,迄今为止,“毒奶粉”受害者提起的诉讼,法院无一受理。2008年12月8日,黎雄兵来到河北省高院为代理人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庭庭长表示:依据法律,毫无疑问,应该受理;但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没有接到有关部门“可以受理”的通知之前不予受理。“河北省高院的立案庭都没有受理,其他地方就可想而知了。”
  “毒奶粉”受害者呼声:先鉴定损害程度才能谈赔偿三鹿宣布破产,一石激起千层浪。但当社会各界热议三鹿破产将对受害者产生怎样的影响时,受害家庭的反应却有些出乎记者的预料。他们现在还顾不上赔偿的事,他们目前关注的焦点是对孩子病情的治疗。
  赵连海,一个四岁孩子的爸爸。就目前来看,与众多重症宝宝相比,他的孩子还算幸运,只是“经常出现不明呕吐症状”。他戏言孩子是“三聚氰胺的浓缩版”,“出生后,消费了22个月的雀巢;一岁半后,消费光明等大品牌。”赵连海的情况很普遍,很多孩子消费的不是单一品牌,而是多个品牌,因此,维权比较复杂。赵连海告诉记者,他还没有起诉,将和律师研究之后再作决定。
  赵连海说:“现在对我们来说,赔偿不是首要问题,最主要的是孩子的生命健康!我现在最担忧的是:三聚氰胺对人体到底会造成什么损害?”赵连海查了许多资料,有报道说美国研究发现,三聚氰胺有20%的致癌率,主要是膀胱癌。让赵连海感到恐慌的是另一则新闻:沈阳农业大学动物医院曾对死亡的“结石貉子”进行解剖,发现硬硬的石头布满了整个肾脏,许多颗粒的直径不超过1毫米,用B超都看不出来;个别肾脏甚至还出现空洞,小结石密密麻麻地嵌在肉中。“据检测,饲料中三聚氰胺的含量并不是很高,比起三鹿奶粉要低得多。三聚氰胺对人体的伤害到底有多大?这个谜,我们要了解。”据赵连海说,部分死亡儿童的家长愿意捐出孩子的尸体供医学研究,但当地卫生机关却不接受,有些部门直接答复:“有关三聚氰胺的检测,我们这里不给做。”“有这么好的病例,家长又愿意捐献孩子的遗体,甚至费用我们都愿意出,为什么不对此进行研究?”家长们很不解。
  对22家奶企出台的赔偿方案,赵连海告诉记者,2009年元旦以后,居委会、消费者协会等当地方相关部门和机构已经找到部分患儿家长,让他们接受补偿,并签署相关协议,但基本都遭到了拒绝,患儿家长普遍认为赔偿没有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条件下,是单方面的决定。
  “别说给我两千,就是两万,二十万,我敢要吗?赔偿是一次性的,以后就没人管了。如果几年以后,孩子死了怎么办?就算不死亡,出现新问题,怎么办?”赵连海说:“我们担心赔偿方案落实以后,事情就不了了之了,焦点也随之发生转移。再者,赔偿应该是建立在治疗和研究鉴定基础之上的,现在都不知道损害程度,怎么谈赔偿?”他建议先给一些补偿,特别是对严重的受害家庭,“有的家庭给孩子治病已经好几年了,有的夫妻俩把工作都停了。”当记者问及是否认可三鹿破产的做法时,赵连海停顿了片刻,说:“当然是有一些想法的。三鹿现在破产了,几年以后出现新问题,我们找谁去?”
  公民的知情权应得到充分尊重赵连海希望政府在处理这一公共事件时,能有一个更加开放的态度,对于相关信息要予以及时公开。比如,对于病理的研究情况,“如果政府相关部门至今没有组织对病例进行深入研究,这是不可饶恕的。希望这样的情况不存在。我们希望政府能及时公开研究结果,就算不乐观,也要公开,一定要让家长知道。这对患儿家庭来说很重要。比方说,研究结果表明,孩子只能活二十年、三十年,我们就要加倍疼爱我们的孩子,甚至要考虑是否要第二胎等。”对于受害家庭目前焦灼的心情,黎雄兵很了解。他因此也担忧,三鹿在此刻破产会对受害者不公:“三鹿就像一个蛋糕,能够对它进行支配的,第一是政府,第二是银行,第三是经销商和供应商,最后才是奶粉受害者。现在,谁来代表奶粉受害者的利益?他们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在哪里?他们没有有效的代言人,没有有效的渠道进入其中,这一权利主体是缺位的。可以想到,在进行利益分配时,权利主体缺位一方的利益很容易受损。”事实上,他曾激烈地表示:反对以破产清算消灭赔偿责任主体的方式对三鹿集团进行重组。
  三鹿破产已是不争的事实。有鉴于此,黎雄兵呼吁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受害者的利益,并建议重点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工作:
  第一,与受害者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可以与受害者代表进行谈判,在充分听取受害者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一个更加合理透明的赔偿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愿意接受的,按此方案执行;不愿意接受的,可以走诉讼程序。无论如何,消费者的诉讼权利不能剥夺。
  第二,三鹿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对三鹿集团的财产状况、资产评估情况等信息要及时公开,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采访最后,黎雄兵无奈地说:“从中国现实的法制进程、现阶段的行政管理模式以及落后的行政管理思维来讲,我认为这一公共事件的解决是不容乐观的,可能最终以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而遗憾地收场。如果出现这样的结局,将损害我们国家的法制形象,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记者观察三鹿破产案,值得探讨的问题很多。在确定报道角度时,几经选择,我们最终还是把落脚点放在了对“毒奶粉”受害者的赔偿问题上——毕竟,生命权大于一切。我们希望、也相信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一事件时,首先会考虑到那些不具备行权能力的受害者的权利。
  在处理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应当是主角,政府在保护公民食品安全上负有责任和义务。但是,政府以什么方式介入值得探讨。再看“作恶”的企业,遇到事就找依靠,不敢面对,不敢承担。
  三鹿集团引发的这起“毒奶粉”公共事件,考验着政府执政能力“三鹿事件”的善后处理,不仅仅要给予受害者合理的赔偿,更应该成为企业经营者的“警示碑”,并以此促进我国尽快建立起针对此类事件的处理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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