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每日经济新闻 |
发布时间: |
2009年01月08日 04:2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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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舸
“企业老总涉嫌一般犯罪可不拘捕”涉及到一个法律术语――自由裁量权。
法律界有一句名言:“法律从制定出来的时候就已经过时了。”新的法律关系不会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而不去产生。所以,只有允许自由裁量的存在,才可以在此基础上,为以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创造条件,打下基础,这就有了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可是,世界上没有不受限制的自由,既然自由裁量权是法规赋予行政司法机关在日常执法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那么,作为这种权力的执行者,必须要学会“戴着法律的镣铐跳舞”,而不是真的去自由发挥。否则,自由裁量权就可能违背其初衷,而形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自由裁量权的泛滥,可能比其他的违法行为更具有破坏性。
因此,“不抓企业家”关键要管自由裁量权――要依靠一条条明晰而准确的法规,来规范人的行为。这里所指的“人”,是包括企业家、执法者在内的所有人。如此,民众不担心执法者会滥用权力徇私舞弊,执法者也不用担心对企业家 “轻微违法”的“自由裁量”被指责为不公。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即合理”,而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又必然要求对自由裁量权辅之以更具操作性的法规细则,“合理即存在”。
同时,笔者认为,仅仅对“不抓企业家”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标准细化,是不够的,因为只要一种权力掌握在人手中。就有出现执行偏差的概率,除了事先预防外,事后追惩制度也是必要的。对于因为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权行使主体,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使其不敢滥用自由裁量。它的形式可以是一把手负责制、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制等。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保护企业家的权利当然有必要,但同时更要保护民众监督执法者正当用权的权利。这种责任担当,必须通过清晰细致的律条,才能让公众实施监督,才能让法律从纸上走下来,成为企业家及所有民众手中的自卫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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