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限额管理为债务规模设置“天花板”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0日 08:03 作者:王静宇
    “地方债”是每年新闻里面都会出现的字眼,同样地方债务风险也是一个老话题、老问题,但是老问题却没有很好解决,而且竟然有蔓延之势。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么地方债究竟该怎么管?国家财政部终于给出了一份完整版的具体方案。
    近日,国家财政部网站公布《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并提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和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我国的地方债究竟有多少?据新华社此前报道称,在地方政府的24万亿元债务中,15.4万亿元为必须偿还的债务,还有8.6万亿元为或有债务。
    其实债务率过高是中国一个整体性风险隐患。中国社会科学院在2015年9月底发布的《中国国家资产负债表2015》报告显示,国家负债率由2007年的41.8%提高到2013年的49%,上升7.2个百分点,年均提高1.2个百分点。
    虽然总体负债率处在一个较低水平,但是,从2007年—2013年,国家负债率由41.8%提高到了49%,6年时间提高7.2个百分点,这表明了我国的整体负债率提高较快。其中,2009年、2012年和2013年上升较为明显,分别上升2个百分点、3.2个百分点和1.5个百分点。
    根据《意见》,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意见》还表示,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
    政府债务分类实施限额管理,有利于规范举债行为、化解债务风险。未来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均实施限额管理,分别由一般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举债要依据投资项目特点规范发债,禁止无序增加债务。
    此外,对于8.6万亿元的地方政府或有债务,《意见》也给出处置措施。具体来说,对确需依法代偿的或有债务,地方政府要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追索权;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
    记者认为,依法妥善处置或有债务,是此次规范地方债管理的一大亮点。而对于如何避免地方竞相发债对市场产生冲击,财政部表示,将根据债务到期、债务风险等情况予以组织协调,并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做好定向承销发行置换债券等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地方债虽然有限额,但限额的设定并不死板。《意见》指出:当经济下行压力大、需要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适当扩大当年新增债务限额;当经济形势好转、需要实施稳健财政政策或适度从紧财政政策时,适当削减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在上年债务限额基础上合理调减限额。
    那么,既有存量债务又有新增债务限额,如何平衡?按照国家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此前在公开场合的解释,原则上来说,置换债的比重高,也就是说存量风险大的地区,新给的债务规模就少,不要再发那么多新债了,逐步地缓释风险。
    楼继伟还解释,另外也要督促高风险地区制定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逐步通过控制项目的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
    记者认为《意见》里的另外一个亮点就是,将政府债务管理作为硬指标,纳入干部政绩考核,这标志着地方债的监督和考核问责机制也能体现硬约束。对地方政府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力的,要进行约谈、通报,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减少或暂停举借新债。对地方政府违法举债或担保的,责令改正,并按照预算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