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避税第一大案看中国减税路径
来源:中国企业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1日 14:20 作者:丁是钉

  丁是钉

  美国M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因跨境逃税,近日被中国税务部门裁定补缴税款及利息共计8.4亿元。该案件因数额巨大、影响巨大,被称为“中国反避税第一大案”。一面是被认为是全球第二高的企业名义税负,一面是数额巨大的企业偷逃税行为,这显示出中国的税收征管方式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在国家税收收入不减少的前提下,好的征管方式一定是名义税负低,但征收率高,企业间税负公平。

  名义税负高和征收率低是一对孪生兄弟。首先,名义税负高,企业缴不起税,必须导致其强烈的偷逃税冲动。据中央党校周天勇判断,如果不偷逃税,中国的中小企业中有90%都生存不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偷逃税几乎成了企业的必然选择。

  其二,普遍性的偷逃税行为,必然导致征收和监管困难。税务部门人手有限,不可能对每家企业都进行稽核审查。例如本次被调查的M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其“自设立以来几乎没有什么盈利”、6年累计亏损达20多亿元。这也就是说其跨境逃税行为并没有及时被发现。从理论上讲,偷逃税的企业数量越多,被稽核审查的偷逃税企业的比例就越低,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法不责众”的效应。越是这样,就会有更多企业被卷入到偷逃税的队列当中去。

  其三,过高和名义税负和稽核审查不到位的情形结合到一起,导致了寻租行为的必然出现。从已经出现的案例看,各级税务部门都是贪腐现象的高发区。名义税负过高,致使偷逃税有着巨大的利益空间。而稽核审查无法到位,又极大限度地降低了寻租腐败的风险和成本。由此,企业和税务工作人员勾结寻租的问题难以解决。

  偷逃税企业事实上的低税负,和守法纳税企业的高税负,形成企业间实际税负的巨大差异,造成企业间税负的不平等问题。其后果是守法纳税的企业生存压力大,更多企业依靠偷逃税来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

  由此造成更严重的恶果是,“反诚信”思维和行为已经产生并蔓延,在全社会范围内,几乎很少有人认为企业偷逃税的行为是可耻的,相反却认为能够偷逃税的企业有本事。如果哪个企业或者是企业家因为偷逃税而受到惩罚或制裁,则被认为是很“倒霉”的事情,甚至于会得到同情。

  由此可见,高名义税负但低征收率的征管方式,无论是对国家的税收收入,还是对企业的正常经营,甚至是对社会诚信都产生了负面的作用。因此,有必要通过大幅度减少法定税负和名义税负,来减轻守法纳税企业的负担,创造企业间平等的税负环境。这样做的好处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企业的偷逃税动机和行为会主动减少,会直接促使征收率的提高。企业永远是趋利的,并会理性地在成本和收益间进行平衡。在名义税负已经大幅度降低、企业纳税负担减轻的情况下,选择以违法的代价去换取较少的偷逃税收入,是不经济的。

  第二,自然征收率的提高会节约大量的税收成本以及税务部门的工作负担,使税务部门有更多精力做针对更强的稽核工作,加大对偷逃税企业的稽核和征管力度,促进企业守法纳税。

  第三,偷逃税获得空间的减少,会降低企业的寻租动机。税收领域的贪腐犯罪将会因此减少,税收机关的权威会得到更大尊重。

  总之,法定税负和名义税负的降低,并不意味着国家的税收收入的降低。除放水养鱼、涵养税源的间接增税效应外,征收率的提高也会让税收增加。

  近一段时期以来,国家连续出台减税政策,减轻企业的负担。但这些政策更多是针对中小微企业,或者是个别行业的。只有出台全局性的减税措施,以降低名义税负提高征收率的效应才能反映出来。换一种思路,不是通过高税负,而是通过提高征收水平来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已经到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