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泪流了 问责呢?
来源:经济观察报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9日 09:08 作者:沈念祖;赵冰洁
    8月2日下午4时30分,昆山市市长路军就昆山工厂爆炸事件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面对近百名记者,路军当场哭泣。

    面对重大事故哭泣的并不只路军一个。

    自2003年启动官员问责以来,日益发达的网络,把诸多热点事件中的官员置于公众舆论的聚光灯下。官员从道歉到落泪再到被问责,往往成为突发性事件处理的标准进程。

    一位不愿署名的中央党校教授认为,来自官员的眼泪是一种表态。那到底代表了什么样的表态?

    官员流泪

    2013年2月27日,湖北襄阳老河口市一小学发生一起踩踏事故,造成4人死亡、7人受伤。在发布会上,老河口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郭方芳当场流泪,并向在事故中伤亡的孩子及家长道歉:“我也是一个孩子的母亲,我特别理解死者、伤者悲痛的心情,对陨落的四个鲜活生命的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

    2013年2月1日,连霍高速河南义昌大桥发生垮塌,造成10人遇难。2月2日,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在当地领导陪同下视察现场,当场落泪。

    2010年11月21日上午,上海在静安区“11·15”特大火灾现场举行向遇难者致哀仪式,上海静安区区委书记龚德庆在致哀时痛哭。

    2008年5月14日,“汶川特大地震”后的第二天,在现场指挥救援学生的广元市市长马华面对镜头泣不成声。

    三鹿奶粉事件后,三鹿集团严重资不抵债。在面对源源不断赶来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时,负责与代理商和原料供货商谈判的石家庄市政府秘书长赵文峰“眼含泪水,几度哽咽”。

    同样被“一罐奶粉”差点弄哭的还有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2013年的全国两会上,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一出现立即就引来了大批媒体的“围攻”。谈到内地市民对一罐奶粉都缺乏信心的时候,周伯华几欲落泪。

    不过,即便事故中无人伤亡,也足以让官员因压力过大而泪飙。2007年8月1日,经历了76个小时的煎熬后,河南省陕县支建煤矿透水事故中被困的69名矿工终于成功获救。当最后一名矿工被救护车送走后,陕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该县救援工作的副指挥长王玉山站在人群中“哇”地一声哭出来。在王玉山失声痛哭后,他的秘书很快陪护他离开现场。

    不少网友质疑官员落泪的初衷,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认为,不管流泪的动机如何,情感真假,官员流泪本身就代表一种进步。

    “从现实中比较多的官员流泪情形来看,主要是悲伤和悔恨两种。悲伤多数是为他人、为群众,而悔恨通常是缘于自身。”他说。

    经济观察报记者梳理发现,为事故落泪的多是地方一把手或者新闻发言人。

    一位不愿署名的中央党校教授认为,来自官员的眼泪是一种表态,既有他们面对民意放下身段的姿态,有对上级领导压力的姿态,更有他们对如何承担政治和法律责任的复杂思虑。特别是在官员责任边界不清、官员问责制度不完善的现实状况下,流泪在一些官员眼里有着特别的含义。

    流泪后还需问责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官员流泪反映了官员对公众舆论前所未有的重视。但重大事故发生后更需要的是对事故公开透明的调查,而不是官员的“痛哭”。官员与其“痛哭”,不如抓紧时间彻查真相。“相比起怕问责而落泪,民众更期望看到的是因为问责落泪。”汪玉凯认为。

    2001年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指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不过,真正受到党纪国法处分的官员并不多。上述列举的多位落泪的官员里,仅一人被问责。即因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责任给予原上海静安区区委书记龚德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不过2013年,他又到任上海久事公司党委书记。同时被处分的上海市静安区原区长张仁良也已悄然复出,出任新疆喀什地委副书记。

    更多被问责的是落泪官员的“手下人”。比如,老河口市的践踏事件中,对教育局局长汪国忠、分管副局长郝勇、安全科科长张金榜、薛集镇镇长梁正虎、分管副镇长张霞、薛集镇中心学校校长杜永杰实行先免职接受调查,待调查结果出来后依纪依法处理;对秦集小学校长杜贵强、政教主任张继辉给予行政撤销职务处分,连同其他4名值班老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济观察报梳理过去十年一些被问责官员的经历发现,2003年至今媒体报道过的被问责官员,主要涉及安全事故、突发性群体事件、公款吃喝等问题,其中安全事故首当其冲。不过这些事故的处理最终都没逃开“出事—免职/撤职—冷却—悄然复出—舆论质疑—回应合规—不了了之”的结果。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指出:“现在有种不好的倾向,即凡是官员犯了错,都以问责开刀,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最终却只是问责了事。这些被问责官员承担的多是“领导责任”而非“直接责任”,但“领导责任”的界限在哪里并不清晰”。

    2004年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造成连续或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引咎辞职。该文附则专门解释“主要领导责任”,是针对“直接主管的工作”,而“重要领导责任”,是针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一般情况下,某部门分管的副职,该负“主要领导责任”,而主持全面工作的正职,该负“重要领导责任”。但什么情况下只需分管副职官员辞职,什么情况下主管正职官员也需要辞职,并无具体规定。因而经常出现两类现象——对正职问责少于副职问责,对党委书记问责少于行政首长,引发舆论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