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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明确境外超生征三倍社会抚养费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2日 08:46 | 作者:卢丽涛
《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十八个月的,算超生。 深圳市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境外超生违法的规定,并非深圳首次提出,国家计生委给某省的复函中,就曾提到境外第二胎属于超生。此次深圳以立法的形式进行规定,是对国家政策的一次重申。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发现,深圳对于境外超生违法是否被列入《管理条例》经过一系列过程,草案首次审议时并无境外超生违法的表述,但由于草案征求意见时,许多市民对部分人前往境外生育第二胎以上的子女反映强烈,使得草案第二次提交审议时对此明确化和法定化。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对媒体表示,据省人口计生委介绍,因深圳毗邻香港,深圳有相当一部分户籍居民到香港、澳门等地生育第二胎,甚至是第三胎子女。 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提供的资料显示,内地孕妇赴香港产子从2000年的709人增加到2009年的29766人。“双非”(即父母均为非香港户籍居民)家庭中父母同住深圳的占到25%,这些子女出生后持港澳回乡证回深圳随父母生活,虽不在深圳入户,但与深圳户籍子女一起享受教育、医疗保险等待遇。 周荣生说,鉴于深圳户籍居民为规避计划生育管理到境外违反生育政策生育呈蔓延态势,如对此类行为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将对在内地超生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公民造成不公平。 对于超生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在此前的审议稿中,曾规定超生一个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后来在审议中有幅度过大、容易引发权力寻租的担忧,因而取消了幅度规定,明确规定为三倍征收。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管理条例》规定,本市户籍人口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 《管理条例》对境外超生违法的规定将对有计划赴香港或澳门的生二胎的家庭来说,是一种约束。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已经全面收紧了内地孕妇赴港生子的政策,包括2013年所有公立医院不会接受任何非本地孕妇预约分娩服务,卫生署不会向丈夫为非香港居民的内地孕妇(双非孕妇)签发2013年在港出生的“预约分娩服务确认书”,以及香港私家医院联会也表示已一致同意停止接受明年双非孕妇的分娩预约。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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