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像“炒股”那样买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来源:金融投资报 |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5日 08:56 | 作者:杨成万
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此,《金融投资报》记者就《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易与现行规定相混淆处等方面专访了西部证券代办股份总部总经理程晓明博士。 弄清原理是前提 记者:《办法》所称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包括什么类型的公司? 程晓明: 非上市公众公司包括以下两类公司:一是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含本《办法》施行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二是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 记者:《办法》是否适用于新三板公司?是否意味着新三板市场与OTC(柜台交易市场)合二为一?为什么? 程晓明:《办法》同样适用于新三板公司。因为无论是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公司也好,还是在OTC市场挂牌的公司也好,虽然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市场,但都属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只要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上者,在进行股票发行和转让时都应该按规定执行。但并不意味着新三板市场与OTC市场合二为一,因为从挂牌公司的资格来看,新三板公司只能是来自于作为新三板扩容试点的高新园区的公司,而在OTC市场挂牌的公司则不受上述限制。 记者:《办法》第四条称“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那么,这个“证券交易场所”究竟指的是什么样的证券交易场所? 程晓明:既不是作为新三板公司股票交易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也不是目前已经在上海、天津和重庆设立的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因为它不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场所,只是地方政府设立的限于地方性的股权交易市场,更不是指作为场内市场的沪深交易所。这里所说的“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即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依法设立的全国性的用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的场所,这个场所还有待设立。 未雨绸缪是关键 记者:《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在盈利及资产指标方面未设立任何“门槛”,这是否意味着将会有大量的公司进行股票转让和发行? 程晓明:并非如此。因为证监会会对在一定时期(如一年)内在交易所进行股票转让和发行的公司数量进行总量控制。既然总量有所控制,当提出股票转让和发行申请的公司数量多于控制数量的情况下,只有盈利及资产质量方面占有优势的公司才有可能胜出。 记者:《办法》第二十八条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那么,究竟会包括哪些“信息披露平台”? 程晓明:这里所说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并不一定就是或者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可能还包括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络媒体。至于究竟哪些媒体将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平台,要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记者:《办法》第四条称“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那么,现有地方性股权托管中心是否不再存在? 程晓明:只要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股票,就必须按照《办法》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否则,股票无法交易。这与现有的地方性股权托管中心没有关系,因为现有的地方性股权托管中心不具有全国性的股权托管职能。 文档附件:
相关阅读:
相关推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