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9月04日 08:46 |
作者: |
王颖春 |
| |
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公司联合下发《2012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预案规定,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25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40元,以2012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 执行本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12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10.02元掌握。(王颖春)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