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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公布中晚稻最低收购价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16日 07:22 作者 吴婷
 

  国家发改委15日发布《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明确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和执行时间。

  预案明确,2010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7元、粳稻1.05元。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时间为2010年9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3月31日。

  预案指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负总责,要按照预案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委托收储企业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政策,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坚决制止和及时纠正企业违规收购行为。

  发改委称,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水平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要立即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严禁通过各种方式抬价或变相抬级抬价收购。为稳定市场预期,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较多时,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可暂缓轮入,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适当延长轮换空库期。

  发改委要求,各级农发行要切实做好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对违反收购质价政策的要坚决停贷。(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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