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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04日 10:45 作者
    ⊙记者 郭一信 ○编辑 龚维松 
  
  天津港未来重点发展区域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相关税收优惠明确。财政部昨日发布《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通知》规定,未来对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等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或以上并向天津境内口岸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其中,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
  此外,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此次也一并同时试行退税政策。《通知》规定,对融资租赁出租方向国内生产企业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亦视同出口,同样给予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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