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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施行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02日 14:05 作者 尹红
    本报哈尔滨讯(记者尹红 □裴桐 平喜东)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1日起正式施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党委书记高金芳介绍,《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加强和完善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的管理,发挥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森工林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林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是林业大省,经营面积达10万平方公里,占东北四大国有重点林区的35.2%,占黑龙江省国土面积的22%,森林面积8.46万平方公里,活立木总蓄积7.9亿立方米,森林覆被率84.3%。

  《条例》从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出发,对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域、强化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病虫害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条例》还对森工做出了明确的体制和政策支持,为促进森工林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并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有效解决了森工的发展规划、投资渠道、发展环境等问题。

  《条例》对促进林地合作共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林地双方建立区域合作共建的协商机制,协商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供了法律规范。

  该《条例》是黑龙江省首次以地方性法规,也是省级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的形式确定了森工的体制和职能,明确认定了森工区在生态建设中的龙头作用,为林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为林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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