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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气候条例恐无修改可能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7日 09:35 作者 谢雪琳
    引起较大争议的《黑龙江气候探测与保护条例》再起波澜。昨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旭清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省人大最终审议的条例和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有所不一,近日将再次发布公告。
  对于争议条款是否删除,黑龙江省人大立法库专家姜启凡说,现在还没有哪个部门说有条款不合适,需要修改。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法告诉记者,已经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需要由法定人数的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才有可能启动修改程序,此外则是由人大常委会直接提出修改。
  《黑龙江气候探测与保护条例》于6月14日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正式条例未向社会公布。据报道,条例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探测所得资料也要汇交给气象部门,这引起了较大争议。
  质疑的焦点之一,在于气候资源是否属于国家所有。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但并无明确规定气候资源归属。
  王灿发告诉本报记者,他正组织中国政法大学的学者研究气候资源所有权问题。一旦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将设立许可权。此次地方立法争议根源亦在此。
  姜启凡告诉本报记者,森林、江河、矿藏属于国有,黑龙江省人大可以进行立法。而把风和光作为一种气象资源,是近期提出来的。气象局作为部门,提出了要求,后经过省人大上升为法律。
  民间质疑之二,在于对气象部门新增审批权是否涉嫌部门寻租。
  天津某风电企业一位高层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黑龙江出台该条例是政府行政乱作为的表现。
  某新能源企业内部管理层表示,有些行政做法不仅是在“寻租”,另一结果或许是为国有公司设立了一个天然安全网,妨碍民营企业进入。
  姜启凡告诉本报,条例出台后,有些企业一是担心不能获得探测资质,二是怕气象部门审批收费。他说,正式条例没有赋予气象部门收费的权力,只是赋予它管理权、审批权,但这恰恰确立了气象部门的管理义务。
  姜启凡称,给气象部门新增审批权,一方面是为了有序开发,另外也是出于战略考虑。“如果大家无序开发探测,对数据的准确性会有所影响。此外,对国家掌握数据的战略性储备也不利。”
  “一年四季的风,有不同的风量、风向、风速,有周期性变化,这些都是机密,不是所有人在所有地点都可以去探测的。”姜启凡说。
  但也有学者认为,这不过是当地政府为了把资源和企业管起来而找的借口。
  王灿发认为,气候数据一般都不会涉及战略机密,“不能把所有东西都往国家战略上来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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