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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拟明确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债
来源 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7日 11:14 作者 王逸吟;殷泓
    本报北京6月26日电(记者王逸吟、殷泓)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拟恢复现行预算法的规定,明确: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草案一审时,曾拟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发债权,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限额,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在汇报草案修改情况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洪虎说,审议中,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10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应当明确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发行地方债应该按照现行预算法的规定从严掌握,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草案一审稿的规定,恢复现行预算法的规定。

  草案二审稿还对财政专户的管理运营作了进一步规范,规定:财政专户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特定专用资金设立的专户,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专户收支情况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国库实现信息共享。

  草案二审稿还对乡镇一级设立预算、公共预算支出的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上级政府下达转移支付与下级政府编制预算相衔接等内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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